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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法實施后執行口徑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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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政策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與意義
2021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天津市契稅適用稅率和減征免征辦法的決定〉的通知》(津人發〔2021〕24號)實施后,分析研判現行契稅政策依據,結合當前我市契稅征管實際,根據新契稅法對我市契稅征管有關政策進行重新明確。該公告是對全市有關契稅征收管理事項的統一、規范和明確,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契稅申報繳納的操作難題。
二、公告的重點內容
(一)關于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契稅優惠政策問題
1.適用對象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和津人發〔2021〕24號文件精神,重新明確了“被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土地的使用權人,房屋的所有權人、共有權人以及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為享受契稅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
2.適用時間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需下達暫停辦理被征收房屋新建、改建、改變用途或交易過戶等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此通知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用必要環節,由此確定該土地、房屋進入征收、征用環節,以此作為可享受征收、征用契稅優惠政策的時間節點。
3.減免的計稅依據
根據津人發〔2021〕24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因土地、房屋被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房屋補償費的部分,免征契稅;超出的部分,應當征收契稅。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補償范圍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因此,將享受契稅優惠政策的補償標準,確定為土地房屋征收(購置、安置)等補償類協議所載金額。
(二)關于經濟適用房契稅適用稅率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一條第六項“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第一條“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的規定,確定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且該住房為經濟適用房的,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且該住房為經濟適用房的,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且該住房為經濟適用房的,不考慮面積,均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三、公告的實施時間
該公告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中所列文件同時全文廢止。
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法實施后執行口徑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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