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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答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嗎?
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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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遼寧熱點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第二條的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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