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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追征期如何連續計算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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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關于稅款追征期的規定分為以下三種情形: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具體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2。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具體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具體是指有第2種情形,未繳或少繳、未扣或少扣、未收或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3。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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