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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免稅項目,企業也要繳稅?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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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筆者發現從事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企業,往往很少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些企業一般認為,自己經營的項目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自然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了。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填報納稅申報表時,這類企業一般有以下兩種做法。
第一種做法,
是對業務招待費等限額扣除的項目和其他不符合稅法規定支出等項目不作納稅調整處理。企業在具體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時,對于第四項產生的“納稅調整后所得”,減除A10702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中填報的“減免所得額”,得到第五項“應納稅所得額”結果為零,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種做法,
是對業務招待費等限額扣除的項目和其他不符合稅法規定支出等項目作出納稅調整處理。企業在具體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時,經調整產生第六項“應納所得稅額”,再將該“應納所得稅額”填入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中第二十七項“其他”欄目中。最終得到第七項“應納稅額”為零,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那么,上述企業的做法是否正確呢?
在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中,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對于像業務招待費等限額扣除的項目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以及其他不符合稅法規定支出等項目,應當作納稅調整處理。上文的第一種做法中,企業未作納稅調整處理,顯然違反稅法的規定。因此,第一種做法是錯誤的。
第二種做法中,企業雖然作了納稅調整處理,但將產生的“應納所得稅額”填入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第二十七項“其他”欄目中的做法并不正確。第二十七項“其他”欄目的設置,主要是為了滿足今后新出臺稅收優惠政策的臨時性填報需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通過納稅調整后產生的稅款,不能在該欄目填寫。
實際上,免征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仍有可能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 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開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從上面的規定可知,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計算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企業取得的收入無論是征稅的還是免稅的,均應當開展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并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依據稅法規定的標準及范圍計算收入及扣除額,對于超過稅法規定限額的部分和不允許扣除的項目支出應作納稅調整。倘若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則納稅所得額為零。也就是說,企業在匯算清繳之后,應對照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并沒有因為從事免稅項目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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