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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代開的發票為什么被稅局認定為虛開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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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XXX稅務局稽查局稅 務 處 理 決 定 書X稅稽處〔2021〕X號當事人:XXX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證號碼:XXX)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對你公司(稅款屬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進行檢查。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一)公司概況:1.通過查詢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發現:XXX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XXX,成立于2018-03-28。法定代表人:XXX(居民身份證號:XXX,手機:XXX)。財務負責人:XXX(居民身份證號:XXX)。公司地址:XXX省XX市XXX號。公司主管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XXX稅務局。你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開票情況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間你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34份,價稅合計2691805.15元;稅務窗口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價稅合計價稅合計2135126元;另作廢7份。 二、差錯事實及證據 你公司走逃失聯,2018年1月-2019年7月期間在無實際貨物銷售的情況下,通過收取票點后回流資金,向其下游企業虛開增值稅發票。證據如下: 1.被查企業雖登記狀態正常,但通過實地查看都未在注冊經營地址正常經營。《檢查通知書》無法送達,公告后企業也不到稽查局接受檢查,故認定你企業屬走逃失聯。2.通過系統查詢,被查企業登記從業人員3人,無社保繳納記錄,且銀行賬戶未有人員工資費用的相關支出。3.對受票企業外調檢查,發現被查企業資金回流至受票企業相關人員。4.在對你公司銀行賬戶檢查發現,貨款大多通過“XXX”個人賬戶回流。三、稅務處理決定經XXX稅務局稽查局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研究,依照相關稅收規定作出如下處理意見: 1.鑒于你公司雖然有申報記錄,但是無從業人員、無繳納社保信息的人員、無法聯系企業實際控制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一條,你公司屬于走逃失聯企業。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0〕587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認定你公司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綜上,將你公司2018年9月-2019年4月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34份;稅務窗口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共計38份,金額4686340.89元,稅額140590.26元,價稅合計4826931.15元,定性為虛開。 對本稅務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稅務總局XXX稅務局申請復議。國家稅務總局XXX稅務局稽查局
2021年3月25日
【讀后感】
其實這個稅務處理決定書很常見很普通,但有網友轉發給我看了,他表示很詫異,為什么在稅務局代開的發票,居然被稅務局認定為虛開?
我說,這個事情并不奇怪,我們來看一下稅務局代開發票的流程是什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的規定,納稅人代開發票時,在辦稅服務廳指定窗口需要做的事情有三件: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3、在同一窗口繳納有關稅費、領取發票。可以看出,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窗口,只要納稅人通過聲明證明其開票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繳納了相關稅費,就可以領取發票。所有來代開發票的人,開票信息所對應的經濟業務一定都是真實的嗎?事實上顯然不可能,但在發票代開,稅款征收環節,辦稅大廳是不會也不可能去鑒定監管業務是否真實。而在隨后開展的稅務稽查執法活動中,則會專門去查處虛開發票案件,查出的虛開發票中出現在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并不稀奇。對虛開發票的責任人追責,無可厚非。只要搞清楚稅務機關每個部門的工作職責和范圍,就不會對“稅務局代開的發票被稅務局認定為虛開”這樣的事情感到驚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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