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期間,公司能否辭退試用期員工?
2022-05-30
42
對于這個問題,公司真的硬要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自然也能操作,無非是解除勞動合同合不合法,權衡違法解除的賠償金是否劃算的問題。當然,實務中公司不太會無故或者隨意辭退員工,我們關注的其實是怎么才算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如果在試用期內因疫情被隔離,無法達到公司的考核標準,公司辭退未過試用期的員工是否正當?下面小編來帶大家了解一下。
1.哪些情況下公司可以解除與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合同?有些人認為,只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其實,除上述情形外,勞動者只要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都能解除。包括:①過失性辭退,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②無過失性辭退,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小珉劃重點】對于公司來說,試用期解除并非僅有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路徑,對于過失性解除,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非過失性解除,需要提前30日通知員工方可行使,并支付補償金。2.公司在試用期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合法辭退員工有哪些法律要件?一是公司有錄用條件,二是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三是公司解除通知書要在試用期內作出,四是解除通知書要說明理由并在試用期內交由員工簽收。另外,公司要保證整個流程的規范性,比如約定的試用期需合法。三種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少于三個月,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是非全日制用工。有些用人單位還有單獨先和勞動者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等試用期合同屆滿后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做法,這樣的試用期合同是不成立的,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視為用人單位放棄試用期。【小珉劃重點】明確界定錄用條件并予以公示,對于公司來說非常重要。必須固定員工知道企業錄用條件的證據,包括客觀資質、工作能力、職業道德等等,如果把崗位職責作為錄用條件,務必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可以評判的標準。同時,公司需遵循法定的程序,試用期內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員工說明理由。3.試用期員工因疫情被隔離治療,無法正常工作,能否延長或中止試用期?對于試用期能否延長,實務中存在爭議,一些法律人認為《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延長試用期等于變相多次約定試用期,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筆者認為,延長試用期并非額外增加新的試用期,只是對原來約定的變更,且這種變更是在原有基礎上的延續,就好比我國的《憲法》經過多次修改,但不意味著我國有多部憲法。既然《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自然應包括變更試用期的約定。但是,該變更必須遵循法律的規定,一是要雙方達成合意;二是要采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變更后雙方各執一份;三是試用期的延長不能超過法定的最高期限。有律師認為,延長還需要正當理由,筆者不認同,只要法律沒有禁止,應尊重雙方共同形成的意思表示,與是什么理由無關。本文中的情景是疫情,延長試用期本身就具有合理性,員工若無法上班,又怎么對其進行試用期的考核?然而,即使試用期能延長,并不一定能解決實際問題。試用期短暫,即使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也不過六個月,而且大多數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本身就是頂格設置的,并沒有延長的空間。如果這段時間員工因疫情長期無法工作,甚至隔離期滿后仍需治療,非但沒有給公司創造價值,公司還得一直支付工資,試用期一過,未經過正??己吮戕D正了,對于公司來說未免太不公平了。因此,有人提出是否可以中止試用期?筆者認為,法律上沒有中止試用期的概念,首先得明確“中止”的涵義。法律上的訴訟時效、仲裁時效的中止是建立在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發生障礙的基礎上,那如果試用期能中止,也必然是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行使某種權利受到阻礙,結果是試用期中斷,直到勞動者能正常提供勞動再恢復計算,某種意義上,也是有些人理解的“試用期延長”的含義。那緊接著的問題是,試用期中斷了,勞動合同是否要延長?抑或是本質上是勞動合同的中斷而不是試用期的中斷?如果試用期能中斷,是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還是單方只要符合條件就能要求中斷?
對于這些問題,地方性法律文件上的規定五花八門?!短旖蚴胸瀼芈鋵?lt;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實施細則》(津人社規字〔2018〕14號)第十三條中表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經勞動關系雙方協商一致,試用期可以中止。而在《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2013年修訂)第十五條中卻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貌似并不需要協商。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四)》的第二問中,雖然沒有試用期中止的措辭,但明確了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相互考察期間,勞動者在此期間請病假,影響考察目的的實現,故該病假期間可從試用期中扣除。在《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中沒有規定試用期中止,但在第二十六條中規定了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對于勞動合同中止,目前還不是正式的法律概念,《勞動合同法》中并未采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通過時也因當時對此爭議太大而回避了有關規定。筆者認為,試用期中止本質上就是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我們可以稱之為勞動合同的中止。如果地方上的文件目前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如果沒有,原則上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中止。勞動合同中止后,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工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工資支付方面,上??梢詤⒖肌渡虾J衅髽I工資支付辦法》(2016修改)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觀原因,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企業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span>4.對于3中的情形,若不同意中止試用期,公司能否辭退該試用期員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解除權也有限制,用以保護一些特定群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上述規定只是要求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即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并沒限制企業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辭退員工。如果員工因疫情無法正常工作,公司能證明其在試用期內不能達到公司既定的考核標準,遵循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可不可行?有些朋友也許會問,新冠肺炎疫情算不算不可抗力?能不能用不可抗力規則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對于疫情是不是不可抗力,需根據具體情形判斷,也有可能符合情勢變更??梢詤⒄兆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把握,具體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但是,不可抗力、情勢變更都是規定在《民法典》中的,對于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不能直接適用。筆者認為,在勞動法律沒有明確規范的情況下,在處理勞動糾紛的實務中,可以參考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立法理念及規則。對于可以繼續履行合同,但明顯對其中一方當事人不公平的情形,中止勞動合同并且在此基礎上作一些新的約定不失為一種好的調解方案;若情勢進一步惡化,最終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構成不可抗力的,也應該允許公司解除與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合同。
【劃重點】對于疫情期間的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之間應多些包容與理解,提倡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法依規采用靈活工作方式。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對其中一方顯失公平,建議雙方通過協商,以中止勞動合同的方式中斷試用期。站在公司立場,若公司能證明員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不妨先依法合規地解除勞動合同,待員工能正常提供勞動,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大家。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自其它媒體,相關信息僅為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月盛科技不保證該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視頻、音頻、數據及圖表)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原創性等,如有侵權請聯系400-716-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