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知識點包括:
◆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只填報免稅銷售額并不能減少增值稅額;
◆開具專票同時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通過“未開具發票”欄次解決;
◆開具征稅發票,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當期及后期很可能產生申報表比對不符;
◆開具征稅普票同時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建議后期無須沖紅和重新開具免稅發票;
◆采購方不一定同意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此時應轉回之前免稅的金額;
◆銷售方在采購方要求降價的情形下,應考慮是否適用免稅政策;
◆開具紅字發票不能完全等同于追回發票。
一、防疫情文件關于增值稅免稅的政策包括:
1、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減免性質代碼“01120602”;
2、疫情防控期間,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減免性質代碼“01120603”;
3、疫情防控期間,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減免性質代碼“01120604”;
4、疫情防控期間,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減免性質代碼選擇“01120605”;
5、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
——減免性質代碼“01120606”。
二、增值稅免稅時,發票與申報處理三種情形:
情形一:開具免稅發票或者未開票:
此種情形,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免稅銷售額等項目,無需對銷項稅額進行處理。
由于開具的是免稅發票或者未開票,增值稅申報表中無對應的銷項稅額,只需注意填報準確,并注意進項稅額轉出即可。
提示:
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需注意,“免稅額”不是銷項稅額,是免征的增值稅額。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二、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有關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情形二:開具專票
此種情形,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免稅銷售額等項目,同時在申報表上需對專票銷項稅額等進行處理。
由于原則上免稅項目不得開具專票,因此應對專票進行作廢或沖紅處理,如果因疫情期間特殊情況,未能及時開具對應紅字發票,可以先享受免稅政策,再對開具的專票進行處理。
具體處理方式如下:
根據總局訪談(內容附后):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 征稅項目“未開具發票”相關欄次,填報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負數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免稅銷售額等項目。在后期(不能超過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補開增值稅紅字發票和普通發票后,進行對應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紅字發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普通發票免稅銷售額和免稅額不應重復計入。
其順序是:
◆銷售方開具專票銷項稅額100,采購方進項稅抵扣100;
◆銷售方填報“未開具發票”銷項稅額負數100,采購方進項稅額暫不轉出;
◆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銷項稅額負數100(申報表不計入),采購方根據信息表轉出進項稅額;
從以上可以看出,享受免稅政策未能及時開具對應紅字發票,銷售方先享受了免征增值稅政策,采購方先抵扣了進項稅額,在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再行轉出進項稅額。
提示:產生比對不符的處理
附表一中的“未開具發票”欄次出現負數,以及后期紅字發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普通發票免稅銷售額和免稅額不重復計入相關欄次,都很可能產生申報表比對不符,此時應由稅務機關進行解決,如網上申辯或者大廳手工解決,甚至取消比對等等。
提示:采購方不一定同意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此時應轉回之前免稅的金額
銷售方享受了免稅政策,開具了紅字發票,采購方支付的進項稅無法抵扣,產生了損失,所以采購方很可能不同意開具紅字發票。如果開具了專票同時按照上述方式享受了免增值稅政策,在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仍然無法開具紅字發票,應在相應欄次反向填報,在“未開具發票”填報銷項稅額等正數。
因此,為避免上述情況,專票部分建議先不列入“未開具發票”欄次出現負數,待與購買方協商同意后再進行操作較為妥當,以免單方填報對方不認可再繳稅的麻煩。
實務中,有的納稅人因開具紅字發票的難度等原因,已表示放棄本次免稅政策,并抵扣進項稅額。
提示:銷售方在采購方要求降價的情形下,應考慮是否適用免稅政策
如果采購方為了避免損失,要求在支付的款項中剔除增值稅,則銷售方可能產生損失,銷售方收入減少,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轉換為成本,此時,銷售方適用征稅政策可能更加有利。
提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不能完全等同于追回專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采購方已經認證或者雖未認證但無法退回發票聯或抵扣聯的情況,也可開具紅票。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三、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
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附:
總局在線訪談文字實錄:稅收優惠硬舉措,助力防疫阻擊戰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02月14日 15:00-16:00
[劉正]
我公司是一家度假酒店,提供住宿餐飲服務,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的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但我公司已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及時紅沖,應如何申報?[ 2020-02-14 15:35 ]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 林楓]
若你公司在2月份未能及時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你公司在辦理2020年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可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 征稅項目“未開具發票”相關欄次,填報沖減1月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負數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免稅銷售額等項目。在后期補開增值稅紅字發票和普通發票后,進行對應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紅字發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普通發票免稅銷售額和免稅額不應重復計入。需要提醒的是,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2020-02-14 15:35 ]
情形三:開具征稅普通發票
此種情形,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免稅銷售額等項目,同時在申報表上需對發票銷項稅額等進行處理,原則上還應對發票進行沖紅或者作廢重新開具免稅發票處理。
如果未能及時開具對應紅字發票,可參照上述專票處理方式,在“未開具發票”欄次填報負數以達到免稅的效果,雖然在原則上后期應沖紅后重新開具免稅發票,但考慮到采購方普票無法抵扣,以及在特殊時期等因素,建議特殊時期無須沖紅和重新開具免稅發票。
提示:
對于可以抵扣的電子普票情況(如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增值稅,同時又開具了帶稅率電子普票,采購方可以按照票面稅額抵扣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采購方也無從得知銷售方是否免稅),如何處理,目前尚未明確。
三、總結:
三種情形都需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免稅銷售額等項目,其中開具征稅發票的情況下莫忘處理銷項稅額,以及由此產生的比對不符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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