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五期)
發布時間:2020-02-22
1.公司組織員工向公益性社會組織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社會組織沒有為每個人開具捐贈票據,而是統一為公司開具了捐贈票據,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進行個稅稅前扣除嗎?
答:可以,個人在享受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捐贈全額扣除政策時,具體操作辦法應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東方理解】目前集體統一捐贈活動隨著復工后會逐步多起來。因此,相關單位就可以憑機關、企事業單位取得合法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在個人所得稅申報時扣除就可以了,員工自己保留一下上述證據的復印件以備以后個稅匯算清繳時備查(納稅人以及代辦年度匯算的扣繳義務人,需將年度匯算申報表以及與納稅人綜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繳稅額或稅收優惠等相關資料,自年度匯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2.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向疫情防控的地區進行了捐贈,由于公益性社會組織因故無法及時開具票據,但承諾過一段時間再給我開具票據,這樣情況我還能個稅扣除政策嗎?
答:可以,個人在享受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捐贈全額扣除政策時,具體操作辦法應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如果個人在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憑捐贈銀行支付憑證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贈之日起的90日內取得捐贈票據即可。
【東方理解】特殊情況下延后取得捐贈票據也是正常的,因此,稅法也考慮了該種特殊情況。但也沒有必要按照稅法規定的90日,只要個人在匯算清繳前取得捐贈票據本人認為就足夠了。
3.我購買并捐贈的口罩防護服等醫療物資,按照什么金額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答:個人在享受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捐贈全額扣除政策時,具體操作辦法應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捐贈口罩、防護服等物資的,應按照市場價格確定捐贈額,享受稅前扣除政策。同時,根據公益捐贈的有關制度要求,接受物資捐贈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會按照相應的辦法確認捐贈物資的市場價格。如,在個人購買物資的時間與實際捐贈的時間很接近的情況下,公益性社會組織會按照購買價格確定物資市場價格。需要說明的是這個市場價格會取得捐贈者的確認。因此,捐贈者可以按照與公益性社會組織確認的物資市場價格確定捐贈額。
【東方理解】個人購買物資時一般會有發票或收款收據或支付記錄來證明外購物資的價格。
4.我企業屬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中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主要生產保障物資同時也生產與疫情無關的一些其他物資,是否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東方理解】主要生產保障物資同時也生產與疫情無關的一些其他物資,這樣的設備按照8號公告規定可以不受單位價值500萬元的限制。這類設備屬于兼營生產的情況,也是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
5.疫情期間,我公司給員工發放的購買口罩的費用,能否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貴公司給員工發放的購買口罩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發放現金補貼,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東方理解】現在是全民全社會抗擊疫情,公司給員工發放口罩也是為抗擊疫情做貢獻,理應在稅前扣除,但前提是企業也要取得合法的稅前扣除憑證(2020年10號公告: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根據10號公告免征個人所得稅。另外,如果企業發放現金補貼給員工,按國稅函【2009】3號及2015年34號公告相關規定,可能作為工資薪金或職工福利費在稅前扣除(發現金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總局的答復還是存在不全面的問題。
6.我是一家餐飲企業,受疫情影響,部分年前預定的酒席被退訂,已經采購的食材無法售出并已經變質,請問能否作為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食材屬于餐飲企業的存貨,發生變質的情況,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并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企業發生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東方理解】這種損失是由于發生疫情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的,材料損失如果涉及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按規定抵扣,不屬于增值稅法規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用作進項稅額轉出;不含稅金額按2011年25號公告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稅前扣除即可。
7.疫情期間,為了保證工作場所安全干凈衛生,我公司在網上購買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稅發票,這種情況還能以什么作為憑證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東方理解】據了解,企業疫情期間購買防疫物資沒有取得發票的情況很多,除了上述總局的答復以外,我們還需考慮28號公告中規定的特殊情況,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8.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問題,涉及的征管、政策問題是否可以參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如:單位員工把捐款給公司,由公司統一捐贈,個人怎么在計算個稅時候稅前扣除?個人捐贈的口罩等物資如何確認金額?
答:可以參照,本次疫情個人捐贈全額扣除政策的具體操作辦法,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東方理解】這個問題與前面的問題類似。
9.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請問這個文件里的“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都包含什么內容?
答:考慮到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種類很多,政策上難以將他們一一正列舉,因此原則上,只要是與預防新冠肺炎直接相關的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物資,如口罩、護目鏡、消毒液、手套、防護服等,都可以享受財稅2020年10號公告有關免稅的規定。
【東方理解】這個就不需要一一列舉了,單位發放的只要與抗擊疫情相關的物品就可以了,但也不要無所顧忌,發放的時候也不要借機搭便車呦。有兩個清單大家可以借鑒一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具體范圍的函》發改辦財金[2020]145號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醫療應急]清單》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
10.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二、三條中提到的物品和貨物是否有具體范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二條涉及所得稅捐贈什么物品可以享受全額扣除政策的問題。根據2020年9號文件規定,企業和個人只要通過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捐贈,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并且這些捐贈的用途是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額扣除政策。即稅收政策只強調捐贈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贈了什么物品和貨物。
【東方理解】這也是我們出臺法規時口徑不一樣的地方,經常出現這種情況,讓人無法理解。總局的意思是,你不要太較真的,都一樣的。
11.我單位和員工個人發生符合條件的捐贈,全額扣除時,應納稅所得額不足以扣除,超過部分是否可以結轉?
答: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全額扣除,不存在不足扣除問題。如果出現虧損的,可以按照規定虧損正常結轉。個人所得稅方面,在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政策體系框架下,尚無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相關規定。因此,個人捐贈是不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
【東方理解】這個是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的區別之一,企業所得稅法發生虧損后可以結轉,而個人所得稅沒有扣除的部分不能結轉,這個與我們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是一樣的,也不能結轉,等個人所得稅法變為像企業所得稅法的真正的綜合所得稅制,可能就可以結轉了。這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八十條中就埋下了伏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境外捐贈用于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2.保險公司直接捐贈給疫情防治任務醫院的團體醫療傷害保險(保險是給醫護人員的),可以享受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的免征增值稅優惠嗎?
答: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以下簡稱3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屬于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保險公司向承擔疫情防治的醫院無償提供保險服務,不屬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0年第9號公告規定的貨物捐贈范疇,但可以按照36號文件有關規定,對其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償提供服務,不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東方理解】這次9號公告之所以規定,是因為目前的增值稅還沒有形成統一,老稅法與營改增法規之間存在差異導致。增值稅今年立法后就會改變這種不利狀況了。
圖表總結如下:
應稅行為 | 是否存在 視同銷售 | 單位或個 體工商戶 | 其他個人 | 例外事項 |
貨物 | 是 | 適用 | 不適用 | 1、2015-2022年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貨物免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 2、自2015年1月1日起創新藥不作視同銷售(財稅【2015】4號) 3、自2020年1月1日起,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 否 | 不適用 | 不適用 | 無 |
服務 | 是 | 適用 | 不適用 | 1、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2019.2.1-2020.12.31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稅(財稅〔2019〕20號) 3、自2016年12月24日起,免租期不作視同銷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無租使用 |
無形資產 | 是 | 適用 | 適用 | 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
不動產 | 是 | 適用 | 適用 | 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
13.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第9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但在文件下發前,納稅人已經就相關業務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部分難以追回作廢或者開具紅字發票,請問能否選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繳納增值稅,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稅優惠?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在8號、9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發生相關應稅行為,可適用8號、9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但納稅人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無法按上述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其對應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稅政策。公告下發之后,納稅人應按照8號、9號公告等規定適用征免稅政策并開具和使用發票。
【東方理解】
1)、開專票想免稅就沒有那么容易了,這個事在財稅【2019】13號文下發時就已經領教過了。因此,對于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適用免稅要開具紅字發票;
2)、由于普票下家也無法抵扣,只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而已,因此,對于已經開具征稅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直接進行免稅申報;
14.納稅人1月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暫時不能作廢以及開具紅字發票,準備按照文件要求在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請問在辦理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是否可以先按照免稅申報?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因此,納稅人可以在辦理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先按照免稅進行申報。
【東方理解】文件實際上已經規定了,“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只不過是納稅人們不太相信自己的理解。
15.納稅人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的免稅政策,1月份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將發票收回或者開具紅字才可以享受優惠?是否可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4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先享受免稅,在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再開具紅字發票?后續享受優惠如何開具普通發票?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按照上述規定,需要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僅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不需要將發票追回換開后才享受免稅政策,可直接進行免稅申報。公告下發之后,納稅人按照規定享受免稅優惠時,如果開具的是注明稅率或征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者征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東方理解】普通發票這個月申報時不管帶稅率還是征收率的都不需要追回,直接享受免稅待遇,這也是一個特殊時期的特殊處理。公告下發之后,如果再享受免稅就得按規定開具“免稅”發票了。
16.我公司買來發給員工用于新型冠狀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買的時候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這部分進項是否適用“用于集體福利”而無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間購買的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用于本企業復工復產的,屬于特殊時期的勞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東方理解】用于疫情防護的用品不屬于提供給職工的福利,“屬于特殊時期的勞保用品”那么在疫情結束之后這些用于生產經營的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屬于什么呢?比如一些企業對員工就需要口罩防護,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比如:一些鑄造、機械制造等企業),這些也屬于勞保用品。
17.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中規定,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請問這里的必需生活物資具體范圍如何確定?我公司應當如何判斷是否免稅?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是指為居民個人快遞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
【東方理解】只要是為民個人快遞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就可以適用免稅政策,提醒一下,要是享受免稅政策的話,要單獨核算,分別計稅。
18.2020年2月份增值稅申報納稅期限進一步延長到28號之后,增值稅專用發票勾選確認的期限是否也會延期?
答:是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27號)規定,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將進一步延長至2月28日,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增值稅扣稅憑證進行用途確認的期限也相應延長至2月28日。
【東方理解】總局17日下發再次延期納稅申報期限之后,全國各地方稅務局也出臺了相應的政策規定,比如:《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通告2020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同時也要關注,北京稅務局規定,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到2月28日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最遲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5日內補辦延期申報手續并同時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不加收稅款滯納金、不給予行政處罰、不調整納稅信用評價、不認定為非正常戶。
19.因為疫情原因,我公司給長期承租我方廠房的企業減免了三個月的租金,這三個月對應的租金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由于租金已經提前預收并開發票給對方,我退還三個月租金后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86號)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你公司可以通過簽訂租賃補充協議適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稅政策。由于你公司已提前預收租金并開票,因此退還的三個月租金,應開具紅字發票,沖減對應的租金金額。
【東方理解】這個租金減免是很多企業都可能發生的業務,可以通過開具紅字發票開具減免和租金金額。另外,出租方涉及房產稅從租計稅的稅基也發生了變化。
20.我工廠是制作無紡布的,因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漲,特以平時5倍工資召回員工并積極聯系離職員工開工,區政府給我工廠發放了一筆開工補貼,請問這筆補貼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區政府給你工廠發放的開工補貼,與你工廠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服務等收入或數量不直接相關,不需要就此筆補貼計算繳納增值稅。
【東方理解】這種補貼也是各地方政府為了鼓勵企業及早復工生產急需防疫物品而采取的一種措施。自2020年起企業取得財政補貼收入適用45號公告,不再區分補貼的來源是中央還是地方,主要看補貼是否與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增值稅是不征收的,但企業所得稅要根據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處理,是否符合不征稅的適用條件。
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第一條規定:有力確保重點企業用工。對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業運行、群眾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企業、重大工程,指定專人對接,優先發布用工信息,通過本地挖潛、余缺調劑、組織見習、協調實習生等,滿足企業階段性用工需求。對當地難以滿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協助企業定向跨區域招聘。對具有一定規模的,通過聯防聯控機制協調交通運輸部門制定運送方案,有條件的可組織集中運送直達目的地。對春節期間(截至2020年2月9日)開工生產、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對提供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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