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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時為什么財務負責人不能擔任監事一職?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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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創業者在創業初期,由于種種原因公司的人員結構并不完善!可能只有一個合伙人,而注冊成立公司要有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監事,財務負責人等職位需要不同的人員進行任職!
在公司只有兩個人而且都是股東的情況下,往往會在提交資料后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駁回:“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監事,不能作為財務負責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這個職位只能是職工代表,股東代表所組成,而且這個代表不能在企業里有任何其他的任職!
原因是,監事屬于監督者,而高管則是被監督者,其中的高管就是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所以我們在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時候,需要有A.B.C三個人來組成一個公司!
組成方式如下:
A作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經理)
B作為獨立監事
C作為財務負責人
股權的分配可以由A.B.C.三人分配,或者A.B/A.C進行分配。
簡單的任職結構如下: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1]不得兼任監事。
注:[1]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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