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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資?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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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用人單位不能依法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有什么解決辦法呢?
不用擔心。用人單位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客觀上無法與勞動者依法及時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也可以通過協商等方式,合理順延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
當然,疫情期間,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也面臨著很多不確定因素。因為受到疫情影響,用人單位極有可能由于封控等客觀上的原因導致無法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顯然對于用人單位的要求過于嚴苛。因此在疫情期間,用人單位由于客觀原因導致續訂合同存在困難,并非出于主觀故意而不續訂合同的,可以免除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必須要盡到通知勞動者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等形式履行通知義務,并且應積極與勞動者協商變通履行法定義務,這樣可以認為用人單位是善意的。在此情形下,勞動者則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責任。
案例
小A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疫情期間,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告知滯留在家鄉的小A續訂勞動合同,小A回復由于疫情影響無法回到公司,也無法通過快遞接收勞動合同文本,現階段無法續訂合同。
公司已經通過電子郵件通知小A續訂勞動合同,而受疫情影響導致客觀上不能與小A簽訂書面合同,可以選擇采用電子形式續訂勞動合同,或者與小A協商合理順延續訂合同時間等方式,與小A就續訂合同一事協商一致。那么公司無需承擔支付未及時續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責任。
特殊時期,雙方都應以積極的態度溝通問題、解決問題,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更好地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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