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區疫情防控相關法律知識
十問十答
1
Q
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中的義務有哪些?
A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span>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span>
《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游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境內外人員,應當配合國家和本市依法采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一)做好自我防護,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出現特定癥狀時,及時主動前往規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就醫,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二)協助、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所在社區、村組織開展的應急處置工作;(三)配合有關調查、樣本采集、檢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四)進入本市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主動報告健康狀況,接受、配合集中或者居家觀察。
2
Q
政府劃分疫情防控區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A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于印發新冠肺炎疫情社區防控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一旦發生本土疫情,要盡早將社區(包括行政村)精準劃分為封控區、管控區、防范區三類防控區域。
3
Q
政府采取停產、停業、停課等防疫措施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A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措施。
4
Q
個人為什么要配合進行核酸篩查?

A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接受核酸檢測、采集樣本是一切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拒絕接受核酸檢測的行為則屬于違法行為。
5
Q
街鄉在疫情防控中應做好哪些工作?
A
依據《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街鄉應當做好以下工作:(一)堅持黨建引領“街鄉吹哨、部門報到”和接訴即辦機制,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指導社區、村以及物業服務人開展風險排查,做好應對工作;(二)組建社區工作者、社區民警、協管員、物業服務人員、在職黨員和社區志愿者等人員組成的基層應急隊伍,以社區、村為單元,配備人員力量,提供應急物資保障;(三)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立協同聯動機制,做好轄區居住人員的健康監測管理和衛生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四)及時回應轄區居民合法訴求。
6
Q
村(居)民委員會在疫情防控中應當開展哪些工作?
A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以下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
依據《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做好下列工作:(一)按照人民政府統一指揮部署,動員、組織居民、村民和物業服務人、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群防群治;(二)按照要求做好居民、村民的信息告知、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三)開展出入人員、車輛登記排查;(四)實施環境衛生治理,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清潔、消毒;(五)協助實施人員分類管理、健康監測,為封閉管理的居民、村民和居家觀察人員提供日常生活服務保障,發現異常及時報告;(六)組織開展鄰里互助和志愿服務;(七)組織對無人照料的兒童、失能老人、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人群予以臨時生活照料。
7
Q
物業服務企業在疫情防控中應當開展哪些工作?

A
依據《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方案,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服從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安排、調度,配合做好社區、村群防群治工作;商務樓宇物業服務人應當督促物業使用單位落實有關應對措施,加強出入樓宇人員健康監測,配合做好有關應對工作。
8
Q
單位或個人不服從、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將面臨什么法律后果?

A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第六十七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六十八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Q
不遵守企業停止運營或居家辦公措施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A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可以視情節對單位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相關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Q
對違反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擅自外出、聚集,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隱瞞密切接觸史,或者偽造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逃避正常檢查的,應如何懲處?
A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視具體情形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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