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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后債權人能否繼續向股東主張責任嗎?

2022-05-13 189

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能否繼續主張債權

導語:公司破產指公司因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沒有能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和債務清理的狀態。破產程序是集體強制清償程序,在破產程序的進程中,債權人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主張尋求救濟的方式,如果債權人明知應在破產程序中尋求權利主張,卻未在破產程序中持續追蹤權利救濟解決情況,但在破產程序終結后,提出要求破產公司股東對其直接清償,這種情況下明顯屬于個別清償,這就違反了設立破產管理人制度及防止破產財產進行個別清償的初衷。所以一般情況下,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是不能繼續單獨向破產公司股東主張權利的。但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案件不同的情況,應作不同的法律分析和適用。

一、在破產程序中未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主張尋求救濟及跟進后續處理,直接決定債權人是否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后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主張權利

【案例(2021)粵03民終14403號】

本院認為,本案為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本案在涉案破產程序終結后產生,依據《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上訴人認為兩被上訴人抽逃出資是否已在破產程序中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主張尋求救濟及后續處理情況如何顯得尤為重要,這也是設立破產管理人制度及防止破產財產進行個別清償的目的所在。

經審查,一審法庭詢問上訴人:“原告,你在巨佳大公司破產清算過程中是否在破產管理人詢問你方是否追繳股東出資責任的時候作出明確表示?”上訴人回答:“要求追加股東。”一審法庭詢問:“為何破產管理人沒有在破產過程中追訴股東責任?”上訴人回答:“不清楚。”一審法庭詢問:“原告,你方有無證據證明原告在破產管理案件中要求破產管理人追索股東責任?”上訴人回答:“現在沒有證據,表已經交給管理人了。”根據以上調查分析可知,上訴人已在破產程序中提出權利主張尋求救濟,但上訴人表示不知后續如何處理,亦表示沒有證據證明在破產案件中要求破產管理人追索股東責任,通過破產程序解決兩被上訴人是否抽逃出資問題。因此,既然上訴人明知應在破產程序中尋求權利主張,但未在破產程序中持續追蹤權利救濟解決情況。現在破產程序終結后提出要求兩被上訴人對其直接清償,明顯屬于個別清償,不符合破產清算制度目的。

案件評析:在以上案件中,對于原告方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在破產程序中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破產案件中要求破產管理人追索股東責任,通過破產程序解決兩被上訴人是否抽逃出資問題,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后要求被上訴人單獨對其清償,該行為即屬于個別清償。所以,法官并未支持上訴人的訴求。這也間接的向所有破產案件中的債權人表明,案件進入破產程序后,應用盡破產程序的途徑救濟己方權利。

二、清算組/管理人進行追償表決方案未經過半數的債權人通過時,主張追繳的債權人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繼續主張權利

案例索引:

《海南金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股東出資糾紛再審案》【(2016)最高法民再279號】

案件事實:2007年11月21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1號、第372號、第373號、第374號共四份民事判決,分別判令借款人北大中基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農行深圳分行四筆在2004年12月期間發生的貸款本金2486163.79元、1000萬元、1100萬元、1500萬元(四筆貸款本金共計38486163.79元)及利息;保證人永峰土地公司和西安達爾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北大中基公司應負擔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代償債務后有權向北大中基公司追償。其中,在(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1號判決中,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北大中基公司于2006年4月24日被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6)深中法民二破產字第5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還債,并指定清算組對北大中基公司進行接管。農行深圳分行向北大中基公司清算組申報債權后,已獲得分配財產8023851.18元。農行深圳分行并從該款中劃撥510014.97元沖抵其于(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1、372、373、374號案所發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尚余7513836.21元用于歸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1號案件所發生的貸款本金,農行深圳分行主張(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1號案件的尚欠本金為2486163.79元,北大中基公司對此沒有異議。

2007年6月26日北大中基公司清算組作出《財產分配方案》,載明:按法律規定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及清償優先債權后,北大中基公司剩余25643467.62元破產財產可供分配,經審計確認的破產債權為161752159.69元,清償比例為15.8535%,本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待全體債權人會議通過后,以現金方式按清償比例分配。附表列明農行深圳分行申報金額50353004.68元,確認金額50612490.47元,所占債權比例為31.29%,分配金額8023851.18元。

2008年2月28日,北大中基公司清算組向各位債權人發出《深圳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情況調查及債權人意見表決表》,載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北大中基公司破產案時,要求清算組對北大中基公司的注冊資本情況進行查實,清算組按法院要求進行了調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給各債權人,并請研究決定是否同意清算組所提出的處理意見,如同意請接本函后25日內回復,逾期回復及未回復均視為不同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表決結果未獲通過,清算組將放棄對北大中基公司注冊資本不實相關責任人的追究,并向法院提出終結本案破產程序。

爭議焦點:

債權人是否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單獨向債務人公司股東主張債權,即原審認為農行深圳分行可以通過普通民事訴訟程序主張案涉破產債權以及判決海南金廈公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否正確。

最高院再審認為:

首先,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在北大中基公司破產程序中,清算組在破產清算后期就已發現北大中基公司的部分股東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情形,但當時北大中基公司破產財產已經分配完畢,向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北大中基公司股東提起追償之訴又需要各債權人按比例墊付訴訟費用,因清算組提出的處理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通過,導致清算組不能在破產程序中向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進行追索。但是,清算組在發給各債權人的函中已經寫明:對北大中基公司注冊資本不實相關責任人的追究問題,如要追究可在終結本案破產程序后兩年內提出。故本案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的情形,所以,原審認定農行深圳分行在破產程序終結后通過普通民事訴訟程序起訴主張自己的權益并無不當。其次,農行深圳分行在本案破產程序中就積極主張向北大中基公司股東進行追索,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其仍然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北大中基公司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向其個別清償,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而且,至本案再審庭審結束時,北大中基公司其他債權人(包括同意追索的另外四家債權人)亦沒有提起相關訴訟,農行深圳分行向北大中基公司出資不實的股東主張權利,亦不損害北大中基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同意追索的另外四家債權人也主張該筆債權,應在其他相關程序中處理予以解決,而非本案的審理范圍。第三,破產程序是集體強制清償程序,破產程序的開始意味著個人清償程序的中止,當破產程序終結后,個人清償程序恢復,而本案清算組提出的處理方案未獲多數債權人通過,但并未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僅是對該部分財產在破產程序中不予處理,亦沒有禁止主張追償的債權人在破產程序結束后向北大中基公司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進行追索。第四,股東的出資義務屬于法定義務,海南金廈公司作為北大中基公司的原始股東本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但其未履行,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出資義務不因股權轉讓而免除,即與股權轉讓行為無關,因此,海南金廈公司持有的北大中基公司股權是否被他人盜轉,并不影響海南金廈公司承擔本案責任承擔。原審認為農行深圳分行可以普通民事訴訟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就此提起訴訟并判決海南金廈公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事實清楚、依法有據,并無不當。

案件評析:本案清算組提出的處理方案未獲多數債權人通過,因為《北大中基公司注冊資本情況調查及債權人意見表決》只有5家債權人同意,所代表的債權為42.98%,未過半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清算組提出的處理方案未獲通過,應視為該未通過的債權人放棄自己的權利,即該部分債權人對于追回的財產放棄參加分配的權利,因此本案不應適用《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農行深圳分行積極要求向北大中基公司股東進行追索,在北大中基公司破產程序終結之后,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北大中基公司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向農行深圳分行個別清償,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損害北大中基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其次,清算組在意見表決中陳述:如果5家債權人同意繼續追究并墊付全部費用,也可以繼續進行追討工作。同時清算組并未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僅是對該部分財產在破產程序中不予處理,同時也沒有禁止主張追償的債權人在破產程序結束后向破產公司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進行追索。故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仍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主張破產公司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向其個別清償,在此情況下,債權人是可以要求破產公司股東對自己進行清償的。

綜上,對于能否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能否通過啟動民事訴訟程序要求破產公司股東進行清償應做具體判斷,應重點關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的財產管理方案以及財產變價方案,對于應收賬款、股東欠繳或者抽逃出資,管理人是否已經經過債權人會議表決,征求意見后,通過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如果債權人會議沒有通過該決議,需要主張該權利的債權人是否持反對意見,同時持反對意見的一方對于自己應當主張的權利,應及時與管理人聯系,及時主張權利,正確適用權利救濟方式。


希望以上內容可以幫到大家,有問題歡迎留言咨詢。

標簽:破產  程序  終結  債權人  股東  主張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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