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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可以先按照免稅申報?
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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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1月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暫時不能作廢以及開具紅字發票,準備按照文件要求在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請問在辦理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是否可以先按照免稅申報?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因此,納稅人可以在辦理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先按照免稅進行申報。
納稅人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的免稅政策,1月份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將發票收回或者開具紅字才可以享受優惠?是否可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4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先享受免稅,在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再開具紅字發票?后續享受優惠如何開具普通發票?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按照上述規定,需要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僅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不需要將發票追回換開后才享受免稅政策,可直接進行免稅申報。公告下發之后,納稅人按照規定享受免稅優惠時,如果開具的是注明稅率或征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者征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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