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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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在2016年6月放棄適用退(免)稅政策。由于2018年和2019年國家多次調整稅率和退稅率,所以期滿36個月后,我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起恢復適用退(免)稅政策。請問,現在我公司還能恢復2019年6月前的退(免)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六條規定,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在2020年3月1日前發生變化的,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已恢復退(免)稅,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因此,你公司2019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出口的全部貨物勞務,可以恢復適用退(免)稅政策;2019年4月1日前的出口貨物勞務,不能恢復適用退(免)稅政策。
出口退稅率在2020年3月1日前發生變化的,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已恢復退(免)稅,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我公司在2018年3月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到現在還不滿36個月。2018年、2019年,國家多次調整了稅率和退稅率。請問,我公司現在可以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六條規定,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因此,你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出口的全部貨物勞務,可以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在此之前發生的出口貨物勞務,不能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2018年3月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近日,我公司注意到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2020年第5號公告,允許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企業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2018年11月國家曾經調整過出口退稅率。我公司能否根據5號公告規定,聲明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并對自2018年11月起出口的貨物勞務申報出口退(免)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六條規定,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在2020年3月1日前發生變化的,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已恢復退(免)稅,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因此,你公司可以提交聲明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但僅能對自2019年4月1日起出口的貨物勞務申報出口退(免)稅,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出口的貨物勞務不能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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