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稅視同銷售財稅政策分析
2022-05-07
311
一般來說,“有償”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有償銷售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應當繳納增值稅。所謂“有償”,是指取得了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但在特定情形下,即便是“無償”也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全面營改增后,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財稅 [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注意:1.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無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于視同銷售增值稅范圍。2.單位或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屬于視同銷售范圍。并且用于公益活動不要求必須是通過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3.其他個人除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應視同銷售外,其他均不屬于視同銷售范圍。
二、發生增值稅視同銷售
情形的銷售額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計稅依據確定與視同銷售貨物大同小異。財稅[2016]36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舉例:甲公司是一家工業生產企業,2019年8月,甲公司將5件自產的自動按摩椅無償贈送給當地敬老院,已知最近時期甲公司銷售的同類按摩椅平均銷售價格為10000元/臺;同行業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按摩椅的平均銷售價格為8000元/臺;甲公司每臺按摩椅的生產成本為5000元/臺。在確定5件自動按摩椅視同銷售價格時,甲公司按每臺按摩椅成本利潤率為20%采用如下方法計算:視同銷售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5*5000*(1+20%)=30000元。那么,甲公司的稅務處理正確嗎?
按照視同銷售計稅價格,甲公司應按照規定的“順序”確定銷售額,其直接采取組成計稅價格確定視同銷售額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發生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在確定銷售額時一定要注意先后順序,切莫直接采用組成計稅價格方法。
三、增值稅應當視同銷售
但免征增值稅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增值稅應當視同銷售,但同時對個別特殊情形又實行免征增值稅。個別特殊情形包括: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二)向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無償捐贈行為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可追溯執行上述增值稅政策。
(三)向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無償捐贈行為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
(四)財稅 [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
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增值稅。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因此,無償贈與其直系親屬以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在產權過戶時均免征增值稅。
四、哪些情形不屬于視同銷售情形?
實務中“無償”的概念比較混亂,很多時候企業叫做“無償”贈送,但其實質并不一定是真正意義上的“無償”。目前,已明文規定不屬于視同銷售的情形包括:
(一)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藥后續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
(二)出租不動產免租期不視同銷售服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視同銷售服務。
在實務中,類似的不視同銷售情形還有很多。比如保險公司銷售保險時,附帶贈送客戶的促銷品,作為保險公司的一種營銷模式,購買者已統一支付對價,不屬于視同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產時贈送客戶的精裝修、家電、汽車等,作為一種營銷模式,不屬于視同銷售;超市開展“買一贈一”銷售活動,不屬于視同銷售;商場開展“捆綁銷售”不屬于視同銷售。總之,不附帶購買商品或服務的無償贈送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無償,該無償贈送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勞務、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之外贈送物品或服務并非真正意義的贈送,不應當視同銷售。
五、不視同銷售、視同銷售
但免征增值稅以及不屬于視同銷售
情形是否需轉出進項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所以,增值稅視同銷售但免征增值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如果為不視同銷售以及不屬于視同銷售情形,其進項稅額仍然可以抵扣。
六、視同銷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情形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完成、轉讓完成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當天。
七、增值稅視同銷售如何會計處理?
會計上是根據是否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來判斷,具體來說,企業將貨物用于市場推廣、交際應酬、職工福利和對外捐贈等情形時,不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而企業將貨物用于對外投資、抵償債務、股息分配等情形時,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增值稅視同銷售要結合會計規定分別處理。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或銷售代銷貨物
代銷行為包括委托代銷和受托代銷兩種情形,在會計實務中,這兩種情形屬于特殊的銷售商品業務,滿足收入確認的原則。代銷行為又分為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費兩種方式,其涉稅會計處理方法有所不同。通過買斷方式進行銷售,與一般銷售無異。不同的是,委托方與受托方按照協議交易,只有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才可以確認收入。以收取手續費的方式銷售代銷貨物,不屬于實質性的銷售業務,但仍要繳納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按收取的手續費收入: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移送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內部往來或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庫存商品
(三)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
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四)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七)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對無償提供服務,除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外,根據提供服務的對象和目的綜合考慮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等
貸:勞務成本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八)無償轉讓無形資產(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對無償轉讓無形資產,除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外,根據轉讓無形資產的對象和目的綜合考慮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等
累計攤銷
貸: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九)無償轉讓不動產(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對無償轉讓不動產,除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外,應根據轉讓不動產的對象和目的綜合考慮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等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自其它媒體,相關信息僅為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月盛科技不保證該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視頻、音頻、數據及圖表)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原創性等,如有侵權請聯系400-716-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