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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返利的財稅如何處理
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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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收入》應用指南,企業應當首先確定合同的交易價格,再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收入。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企業將預期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合同標價并不一定代表交易價格,企業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并結合以往的習慣做法確定交易價格。
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應當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以及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并應當假定將按照現有合同的約定向客戶轉移商品,且該合同不會被取消、續約或變更。可變對價:企業與客戶的合同中約定的對價金額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會因折扣、價格折讓、返利、退款、獎勵積分、激勵措施、業績獎金、索賠等因素而變化。
依據上述規定可知,在銷售實現確認收入時,應預計銷售返利,這部分返利納入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確認收入,相關分錄如下:
1.現銷方式銷售貨物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合同負債
2.賒銷方式銷售貨物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預計負債
3.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1)預收貨款
借:銀行存款
貸:合同負債
2)貨物發出后客戶實現控制確認收入
借:合同負債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不含銷售返利)
二、增值稅處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而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此,增值稅層面,還是于業務發生時全額計提銷項稅額,于返利發生、開具紅字發票時再按照規定據實沖減即可。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所得稅是在發生銷售折讓的當期(即達到銷售返利的當期)沖減當期的銷售收入。這與增值稅的規定是一致的。
新收入準則是在銷售貨物確認銷售收入時,先預計確認銷售返利且這部分返利納入負債不確認收入,而不是客戶購買貨物達到返利的條件時的當期確認銷售返利沖減收入。新收入準則提前預計銷售返利不確認收入,企業所得稅是銷售行為發生時須全部確認收入,當達到銷售返利的條件的當期開具紅字發票沖減當期的銷售收入。
因此,如果銷售返利跨年度才能確認達到支付返利的條件,則存在實現銷售貨物的當年匯算清繳時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發生返利的年度匯算清繳時須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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