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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四類污染物是如何確定計稅依據的?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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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副司長 孫群 ]
對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對應的污染當量值,依照《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對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按照《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余額。
對工業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是指實際產生的工業噪聲與國家規定的工業噪聲排放標準限值之間的差值。
污染物排放量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司長 蔡自力 ]
《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規定了四種計算方法,依序使用:一是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自動監測數據計算。二是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三是對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種方法計算的,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納稅人采用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81號)的規定計算。
我單位有自己的監測人員和監測設備,請問我們自行監測的數據能否作為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據?
[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司長 蔡自力 ]
《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自行對污染物進行監測所獲取的監測數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在計算環境保護稅時視同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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