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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在制度和政策安排上,是如何發揮稅收杠桿作用,引導企業治污減排,保護生態環境的?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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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司長 蔡自力 ]
在制度上,環境保護稅主要通過構建“兩個機制”,發揮稅收杠桿作用,形成促進環境保護的長遠制度安排。一是“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減排激勵機制,環境保護稅針對同一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按照排放量征稅,排放越多,征稅越多;同時按照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設置差別化的污染當量值,實現對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稅。二是“中央定底線,地方可上浮”的動態稅額調整機制。《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了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的上限和下限,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提出具體的適用稅額建議,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以滿足不同地區的環境治理需求。
在政策上,《環境保護稅法》強化了三個政策導向:即“鼓勵清潔生產、鼓勵集中處理、鼓勵循環利用”。一是鼓勵清潔生產。根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程度不同,《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設置了兩檔減稅優惠,即納稅人排污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30%的,減按75%征稅;納稅人排污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50%的,減按50%征稅,以發揮稅收優惠的正向激勵作用。二是鼓勵集中處理。《環境保護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繳納環保稅;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三是鼓勵循環利用。《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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