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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化業務模式下,按客戶需求研發產生的支出是否可以計入研發支出?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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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發支出系列問題1【定制化產品研發支出的會計處理】:定制化業務模式下,按客戶需求研發產生的支出是否可以計入研發支出?
案例:A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為客戶設計、生產定制化產品。客戶在進行產品設計、研發時介入并提出需求,A公司按照需求進行產品設計與研發。產品研發成功后,A公司按合同約定采購量為客戶生產定制化產品。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一部分合同未單獨約定產品設計、研發階段價格,僅約定后續采購產品的最低保底量及產品單價;一部分合同則單獨約定了產品設計、研發階段價格。A公司生產前期按照客戶需求設計、研發定制產品發生的相關支出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分析:本案例中,A公司首先需判斷生產前期的設計、研發活動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如果該項設計、研發活動屬于單項履約義務,則需要將合同交易價格向該項活動分攤,并在滿足確認條件時確認設計、研發收入和相應成本。如果該項設計、研發活動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則不應單獨確認收入,相關研發支出根據具體事實和情況,分別按照存貨、無形資產等準則相關規定處理。
第一,判斷研發活動是否屬于單項履約義務。判斷時,除考慮新收入準則有關商品或服務是否可明確區分的條件外,實務中,較為直接的判斷方法為考慮是否向客戶轉移了研發活動相關成果的控制權。如果需要向客戶轉移研發活動相關成果的控制權,則該項研發活動很可能屬于單項履約義務。例如,如果A公司需要在設計、研發活動完成后,將相關成果(包括形成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等)的所有權向客戶轉移,則此類活動向客戶轉移了相關成果的控制權,很可能屬于單項履約義務。
在認定設計、研發活動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情況下,無論合同是否單獨約定了設計、研發階段的價格,均應按設計、研發活動和后續生產產品的單獨售價等合理方式,將合同交易價格向研發活動分攤,相應確認研發活動收入和銷售商品收入。在此類情況下,該項設計、研發活動相關支出應作為合同履約成本,最終計入營業成本,不計入研發費用。
第二,在認定設計、研發活動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情況下,需要進一步考慮相關研發支出適用無形資產等準則還是新收入準則。當設計、研發活動相關成果僅可用于該合同客戶,不可用于其他客戶,則相關支出應按照新收入準則有關合同履約成本的規定處理,最終計入營業成本,不計入研發費用。
當設計、研發相關成果歸屬于A公司所有,且按照行業慣例并存在充分證據表明相關成果不僅可用于該合同中的客戶,還可用于其他客戶,并且預期能夠帶來經濟利益流入,則該部分符合條件的支出按照無形資產準則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即資本化計入無形資產或費用化計入研發費用。
無論屬于上述哪種情況,A公司都需考慮合同交易價格是否足以補償設計、研發活動相關支出。若合同交易價格足以補償設計、研發活動相關支出,則按前述分析進行會計處理;若合同交易價格不足以補償設計、研發活動相關支出,則應在相關支出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成本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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