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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員工和集體福利在稅法中意思一樣嗎?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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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員工和集體福利在稅法中意思一樣嗎?
獎勵員工和集體福利在稅法中意思是有區別的,但是也有聯系。
1.企業所得稅方面
如果用現金或實物(包括服務)獎勵員工,會計核算與企業所得稅處理,應作為“工資薪金”處理。“工資薪金支出”只要滿足合理性的,除國企執行“工效掛鉤”外就可以全額稅前扣除,無總額限制;同時,也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教育費、工會經費等限額扣除的計算基數。
集體福利,會計核算與企業所得稅處理,應作為“職工福利費”處理。“福利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
2.個人所得稅方面
用現金或實物(包括服務)獎勵員工,都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需要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如果滿足“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可以單獨計稅。
對于集體福利,理論上也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也是需要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實務執行中,根據稅務總局的口徑,對于無法量化到具體個人的集體福利,可以暫時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集體福利,在實務中就分為了需要交稅與可以暫時不交稅的兩種情況。
3.增值稅
如果企業購進貨物或服務,用于獎勵員工或集體福利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企業用自制貨物獎勵員工或作為集體福利,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如果企業用服務獎勵員工或作為集體福利,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當然,如果其提供服務有進項稅額的,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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