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產的包裝材料用于包裝企業自產的貨物后一起出售,領用包裝物時是否視同銷售繳納稅款呢?
2022-04-27
54
自產的包裝材料用于包裝企業自產的貨物后一起出售,領用包裝物時是否視同銷售繳納稅款呢?
解答:
對于自產貨物是否需要視同銷售,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企業發生的行為,只要不在上述規定8條之內,就不需要視同銷售。
因此,企業自產貨物用于連續生產的,在生產領用時是不需要視同銷售的。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自其它媒體,相關信息僅為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月盛科技不保證該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視頻、音頻、數據及圖表)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原創性等,如有侵權請聯系400-716-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