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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留抵退稅后,附加稅費如何繳納?
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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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從2022年4月1日施行,到現在不過半個月左右,但這項工作推進得很快,我時不時看到或聽說某某企業已經收到了留抵退稅。
大家在收到留抵退稅,緩解了資金流壓力后,還需要關注隨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相關附加如何計算繳納的問題。一、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的規定: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
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更正、查補此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允許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稅額。
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年第80號)規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三、舉例某市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2022年4月15日收到增值稅留抵退稅100萬元,2022年4月所屬期應納增值稅80萬元,其中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0萬元,按照簡易計稅方法20萬元;2022年5月所屬期應納增值稅50萬元,全部為一般計稅方法。請問甲企業應5月、6月應申報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多少元?
2022年5月應申報增值稅:8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60-60)+20】×7%=1.4萬元教育費附加=【(60-60)+20】×3%=0.6萬元
地方教育附加=【(60-60)+20】×2%=0.4萬元2022年6月應申報增值稅:50萬元
城市維護建設稅=(50-40)×7%=0.7萬元教育費附加=(50-40)×3%=0.3萬元地方教育附加=(50-40)×2%=0.2萬元四、相關事項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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