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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彌補虧損有哪些要注意的問題?
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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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所得稅中的虧損是指什么?
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二、企業發生的虧損結轉年限是多久?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該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執行至2021年3月31日。
為支持電影等行業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該稅費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關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三、企業籌辦期間能否確定為虧損年度?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
四、稅務機關查增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
五、企業由于政策性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應如何處理?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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