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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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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要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一、法律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三、辯護要點
1.本罪的犯罪客體為兩個,“國家稅收征管制度”屬于主要客體。如果僅僅侵犯一個客體,則不應以本罪處罰。
2.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虛開了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其他發票,則不構成本罪。
3. 企業為虛增營業額、擴大銷售收入或者制造虛假繁榮,相互對開或環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企業在貨物銷售過程中,一般納稅人為夸大銷售業績,虛增貨物的銷售環節,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依法繳納增值稅并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行為;
5.為夸大企業經濟實力,通過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增企業的固定資產、但并未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國家稅款亦未受到損失的行為。
6. 在法院判決之前追回的被騙稅款,應從損失數額中扣除。
7. 少數的單位犯罪中,可能會涉及單位和單位工作人員的共同犯罪。此類共同犯罪中,單位工作人員的量刑,應區別于一般自然人犯罪的量刑。
四、案例分析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青島中魯誠源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伙同宋某某、陳某某(均另案處理)在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向冠縣國安紡織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中按比例收取開票費用,涉案價稅額合計金額17095752.80元、稅額合計1434958.61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辦案說明、微信聊天記錄、青島中魯誠源商貿有限公司手續、公司章程、服務協議、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林某1、范某、趙某、林某2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同案犯宋某某、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聊城恒大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辨認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伙同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額較大,其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認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檢舉、揭發同案犯,自愿認罪認罰,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自愿積極繳納罰金,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關于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所提“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的意見,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作為青島中魯誠源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伙同他人積極參與向冠縣國安紡織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不是次要、輔助作用,不能認定為從犯。故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伙同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輕,對其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與之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陳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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