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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如何繳納印花稅?它和“產權轉移書據”有關嗎?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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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花稅這一章節的學習中,很多同學會提出這樣的疑問:證券交易如何繳納印花稅?證券交易是否屬于產權轉移呢?證券交易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嗎?
咱們分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印花稅暫行條例》)(2022年7月1日廢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中來看一看。
《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印花稅稅率萬分之五。此外,《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沒有關于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
因此,在《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并沒有將證券交易單獨予以區分,證券交易屬于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屬于“產權轉移書據”的稅目。但是很久以來,證券交易的印花稅都不是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的稅率來征收的,而是有針對其特殊的規定。
財稅[2005]11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從2005年1月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財稅〔2007〕84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從2007年5月30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p>
財稅〔2014〕46號規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 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2022年注會稅法教材收錄)
財稅〔2014〕47號規定: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 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也就是說證券交易印花稅經歷了從雙方征收到單邊征收的過程,其中印花稅稅率也有所變動。
咱們接下來再看看《印花稅法》中關于“證券交易”的規定。
在《印花稅法》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單獨將“證券交易”從“產權轉移書據”的“股權轉移書據”中分立出來,設了“證券交易”的稅目,稅率為1‰。
并且,《印花稅法》中關于“證券交易”也有專門的規定,如下:
1、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2、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
3、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4、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也就是說,在《印花稅法》實行之后,“證券交易”作為獨立的稅目出現,有專門的規定,我們在學習的時候,將“產權轉移書據”和“證券交易”視為兩個稅目分別掌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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