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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運用專利授權期限補償制度,延長創新成果保護?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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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年修正)除了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由十年變更為十五年,還增設了兩方面的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
專利授權期限補償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后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 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3月份國知局印發了《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其中提到打贏審查提質增效攻堅戰,全面完成《提升發明專利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專項實施方案(2019—2022年)》既定目標,發明專利審查周期壓減至16.5個月,其中高價值專利審查周期壓減至13.8個月。與此同時,3月份還發布了,專利審查協作中心2022年公開招聘專利審查員1500人。上述信息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國知局當前的審查任務較重,急需補充審查員進行消化。近年來隨著科技迅猛發展,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普及和提升,專利申請量增長勢頭高昂,盡管實施了一系列審查提質增效的措施,但快速增加的專利申請量,難免部分案件產生不合理延遲,相關專利權人利益無故受損。
順應時勢,2020年修正版的專利法,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增加對專利授權期限補償,對專利權人由于審查時間不合理延遲導致的權益受損給予一定的專利權期限補償,為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保障。
藥品專利期限補償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準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由于藥品上市前需獲得藥物上市許可,而為了藥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致使審評審批的時間特別漫長,通常需要10年左右。而發明專利保護期限為20年,藥物有效保護期限遠遠小于其他領域。
為了補償藥物在審評審批過程中損失的專利保護期,歐美國家在2000年之前都引入了相關的藥品專利補償制度。隨著我國專利制度的發展以及知識產權強國意識的加強,順應時勢需求,推出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既符合當下國情需要,又接軌國際專利規則。

但是,與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相關申請時間、申請方法、申請流程等細則還未完善,在實際運用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管是專利授權期限補償制度還是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均需要專利權人主動地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發起請求,這與專利申請、專利權益的主動性要求是一致的。期限補償同專利權保護期的實質一樣,是從公眾利益中獲取一部分私權,因此,不難理解需要專利權人主動地發起請求。
2、作為專利法的配套法規,目前正在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對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的相關內容作出了細化規定。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草案已完成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中建議專利權人應當自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提出。草案建議對符合條件的新藥產品、制備方法、醫藥用途相關專利,給予藥品專利期限補償,補償請求自該新藥獲得上市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
3、電子申請方面還未設置關于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的渠道,暫時通過紙件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后續再按國知局發出的繳費通知繳納相關費用。國知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后對上述請求進行審查。
也就意味著,以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草案來看,現階段可以就專利權期限補償提出申請,但補償期限的審查和獲得還需要一段時間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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