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版:什么是奧運特許經營?
答主:奧運特許經營本質上是一種以奧運知識產權為核心,以契約規則為依據的市場開發行為。具體地說,它是指奧運特許經營的特許人與符合條件的被特許人締結合同條款,將其所擁有或控制的奧運會版權及相關權、專利權、商標權、域名權、信息數據權、商業秘密權等知識產權許可給被特許人使用,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按照一整套規范的經營模式,以奧林匹克的形象生產或銷售奧運特許商品。被特許人須支付一定的特許費給被特許人,接受特許人的統一指導,在奧運市場開發的規則框架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
小版:奧運特許經營的被特許人和特許人包括哪些主體?
答主:奧運特許經營的被特許人不能是個人,而是獨立的民事法人主體,包括特許生產商和特許零售商兩類。其中,特許生產商是與特許人簽訂特許生產合同并在其指導下生產指定特許商品的廠商,而特許零售商也是與特許人簽訂特許零售合同,從生產商手里購買、銷售、宣傳和推廣指定商品的廠商。兩類被特許人都須獲得特許人的許可,超過許可范圍的經營視為違約行為。
奧運特許經營的特許人特指奧運賽事的組織者和主辦方,主要包括國際奧委會、主辦國奧委會和以主辦城市命名的主辦國奧組委(下文簡稱“主辦城市奧組委”,如2022北京冬奧組委)三類主體。三者之間存在一個內部的授權關系:國際奧委會是奧林匹克運動的最高權力機構,也是奧運知識產權的唯一控制者,授權主辦國奧委會開展特許經營;主辦國奧委會在奧運周期成立主辦城市奧組委,以后者的獨立名義與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生產和零售合同,承擔奧運特許經營的指導工作。
小版:奧運特許商品的生產范圍包括哪些?
答主:基于奧運會知識產權生產或銷售的商品屬于奧運特許商品的范疇,以印有夏、冬季奧運會、青奧會、殘奧會的相關標識和防偽標識來區別于一般商品。對于特許商品生產的具體類型,每屆奧運會各有不同。以2022年北京冬奧會為例,在特許商品的生產方面,北京冬奧組委近期已明確將分階段開發16個大類的特許商品,主要包括胸章、鑰匙扣及其他非貴金屬制品、貴金屬制品、服裝服飾及配飾、絲綢類制品、文具、陶瓷制品、毛絨和各類材質玩具、工藝品、首飾、電子產品及配件、智能穿戴設備、家紡類、箱包類、冰雪運動用品、紀念郵票及郵品、紀念幣(鈔)及裝幀制品,以及其他適合開發的品類。
小版:奧運特許人是如何實現對奧運知識產權的控制的?
答主:知識產權的授權是奧運特許經營的核心內容,奧運會知識產權的保護始終是貫穿所有奧運特許規則的一條邏輯主線。以奧運特許商品為例,商品本身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有體物,受物權法的保護,但它還有另一個“身份”,那就是奧運會知識產權的物質載體,奧運特許商品背后所承載著的與奧運會有關的、非物質性的智力成果可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這種與奧運會有關的智力成果,被國際奧組委視為“奧林匹克相關資產”,寫在《奧運會主辦城市合同》中。
雖然說奧林匹克相關資產是在奧運會籌備、組織與舉辦期間由主辦城市奧組委委托相關主體創(制)作、創造、發明、匯編而成(資產的歸屬依據委托協議確定,一般情況下歸主辦城市奧組委所有),但《奧運會主辦城市合同》已約定,主辦城市奧組委須向國際奧委會發放“無任何限制條件的許可證”,將主辦城市因組織、拍攝、錄制、經濟開發所產生的版權、相關權及其他知識產權,無償轉讓給國際奧委會。可知,國際奧委會所擁有或控制的大部分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并非出于原始取得,而是基于對賽事資源的控制繼受得來的。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經國際奧委會授權后,方可用于指定的奧運特許商品特許生產或銷售活動。
小版:奧運特許經營為什么能夠經久不衰,它在經營模式上有哪些值得學習借鑒的地方?
答主:奧運特許經營最早出現在1984年的第23屆洛杉磯奧運會,現已普遍運用在各屆夏、冬季奧運會、青奧會和殘奧會中。它與奧運門票營銷、奧運賽事直播、奧運廣告贊助并稱為國際奧委會的“四大商業開發計劃”,不僅為奧運特許主體帶來了不菲的經濟收入,更在促進體育消費、助推創意經濟等方面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事實上,奧運特許經營成功的關鍵在于利用知識產權開創了一種雙贏的市場格局。
1. 奧運特許人通過出讓奧運會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并提供成熟統一的經營模式,獲得可觀的經濟收入。
首先,奧運是個舉世無雙的大IP這點就不用多說了。
其次,奧運特許經營基于知識產權建立了一整套成熟規范的管理機制和運營模式,實現了運營的高效規范和產品的標準優質,確保較高的收益。對特許人來說,無需投資,只需通過許可奧運知識產權的使用權以及對被特許人開展相關培訓、監督、指導,就能在經營管理、推銷方法等方面對被特許人形成切實有效的控制,使被特許人成為特許人營銷網絡中的可靠一環,按照特許人的經營管理制度生產或銷售指定的奧運特許商品,并通過嚴格的監督、檢查和問責,使特許經營產品的質量得到保證。
同時,奧運特許經營機制中包含著強有力的統一維權機制,可以有效打擊假冒偽劣商品。每一件奧運特許商品都要求配有一個載有商品信息的防偽標簽,主辦城市奧組委可據此標簽對商品進行跟蹤管理,防止不法串貨串碼行為,確保市場上出現的是特許經營的正宗產品。加上奧運會特殊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往往會取得行政執法部門的極大支持和積極配合,為維護特許經營者的利益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2. 被特許人通過特許協議獲得相關的市場份額,按照規范的經營模式進行市場開發,投資更易獲得回報。
特許經營為有一定資本的企業提供了良好的商機。由于奧運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已經建立了一套科學的奧運特許管理制度,對被特許人來講,除要求有一定的資本(如生產設備、銷售場所、資金等投入要素)外,在技術、知識、服務等方面只要接受特許人的統一指導和培訓即可,這無疑降低了被特許人運營的成本。
奧運被特許人以特許合同的形式從特許人那里獲得了一個受到保護的生產或銷售市場,不用擔心自己生產或銷售的商品被盜版侵權。由于獲得了在一定區域和期間經營品質可靠、適銷的奧運特許商品的權利,也就從一開始就獲得了大量的現成的基于對奧運體育熱愛的潛在消費者,這為被特許人業務取得成功創造了有利條件。
小版:怎樣才能成為適格的奧運特許商品生產商?
答主:要想成為奧運會指定特許商品的生產商,需要向主辦城市奧組委提出申請,審批通過后獲得奧組委頒發的特許生產證書,可在一定時期內按照特許合同約定的數量生產指定的奧運特許商品。
這種特許生產的權利一經獲得不得隨意轉讓。按照《奧運主辦城市合同》的規定,申請奧運特許商品生產的主體應是具有一定商品制造經驗的實體企業。實踐中,奧組委在選擇特許企業時往往從資金實力、設計能力、生產能力、質量管理、環保標準、營銷策略、銷售渠道、物流管理、防偽措施、售后服務等方面進行考察,檢驗特許企業和商品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符合條件的特許生產商與主辦城市奧組委簽訂《奧運特許生產合同》,明確授權使用的知識產權類別、特許生產的商品類型、年度預期銷售額、特許權費率、最低保證金、履約保函金額等議定規則。《奧運特許生產合同》簽訂即生效,特許生產商領取特許人有關各種設計元素的規范手冊以及《特許授權方特許商品設計指南》,按手冊和指南的要求對特許商品進行設計、研發和生產。
小版:請問奧運特許商品的零售商有分銷商品的權利么?
答主:在奧運特許經營活動中,特許的零售商向下發展分銷商,需要得到主辦城市奧組委的審批。經主辦城市奧組委批準并備案后,分銷商可從特許零售商處購買特許商品,通過指定的分銷點向消費者銷售特許商品。按照《奧運特許零售合同》的約定,分銷商也視同為特許零售商,按主辦城市奧組委的有關規則使用奧林匹克特許標志以及相關知識產權。除根據合同規定銷售指定的特許商品外,分銷商不得直接對生產商訂貨,不能銷售協議外的任何商品,也不得進行與奧運無關的營銷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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