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出臺了一系列環保法律法規,對企業的環保責任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同時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也越來越嚴厲。為切實增強各企業環保意識,督促企業履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和環保社會責任,市生態環境局對企業易發、多發的環境違法情形進行了梳理,現提供給企業對照、查糾和防范。我們將每天曝光一條環境違法行為,敬請關注!
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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