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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十問十答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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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登記暫行規定》規定的登記對象和范圍是?A1:登記對象是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
根據《登記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下同)及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出資企業)對有限合伙企業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及其分布狀況進行登記的行為。
為進一步了解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我們需厘清“國家出資企業”及“實際控制權”的定義。
國家出資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資產法》”)第五條,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登記暫行規定》規定的國家出資企業指的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實際控制權
《登記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擁有實際控制權,是指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或者持股比例雖然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情形。
該定義與國資委于2012年06月01日發布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9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完全一致。 Q2
《登記暫行規定》實施前已形成的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是否需要登記?A2:《登記暫行規定》未明確規定其實施前已形成的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是否需要登記,該問題有待國資監管部門進一步的解釋。
我們初步理解,《登記暫行規定》實施前已形成的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也需要履行相應的登記義務,《登記暫行規定》發布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解決實踐中的登記問題。
Q3
“出資企業”的定義是否包括有限合伙企業?A3:《登記暫行規定》未對前述問題予以明確規定,且“出資企業”的定義亦未明確將“有限合伙企業”排除在外,不排除有限合伙企業被認定為“出資企業”的可能。
如果“出資企業”不含有限合伙企業,則可在“出資企業”出資有限合伙企業A后,有限合伙企業A下設有限合伙企業B,有限合伙企業B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則不需要辦理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
我們理解《登記暫行規定》的發布是為了進一步強化國有資產使用的監督,保護國有資產,若“出資企業”不含有限合伙企業,則可能弱化該規定在實踐中執行的效果。該問題有待國資委的進一步解釋。 Q4
《登記暫行規定》規定的登記類別?A4:登記分為占有登記、變動登記和注銷登記。
Q5
占有登記的情形、內容及登記時點?A5:占有登記的情形、信息及登記時點的內容如下:
占有登記的情形
出資企業通過出資入伙、受讓等方式首次取得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應當辦理占有登記。
針對有限合伙型基金,無論是首次取得、追加認購或是通過受讓方式取得有限合伙基金份額,都須辦理占有登記。
占有登記的內容
根據《登記暫行規定》第五條,占有登記包括下列內容:(一)企業名稱;(二)成立日期、合伙期限(如有)、主要經營場所;(三)執行事務合伙人;(四)經營范圍;(五)認繳出資額與實繳出資額;(六)合伙人名稱、類型、類別、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比例、實繳出資額、繳付期限;(七)對外投資情況(如有),包括投資標的名稱、統一信用編碼、所屬行業、投資額、投資比例等;(八)合伙協議;(九)其他需登記的內容。目前實踐中依然有些工商主管部門不接受按照《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起草的合伙協議(“備案版合伙協議”),而要求提供簡版合伙協議。對于有限合伙型基金存在備案版合伙協議及簡版合伙協議的,我們理解這兩份合伙協議均屬于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占有登記應當披露的內容。
占有登記的時點
根據《登記暫行規定》第九條,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應當在相關情形發生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
通過出資入伙、受讓等方式首次取得有限合伙基金份額,我們理解應當在合伙協議簽署生效后的30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而非有限合伙型基金完成工商登記或變更之日。 Q6
變動登記包含哪些情形?A6:涉及有限合伙型基金基本信息改變的,須辦理變動登記。
根據《登記暫行規定》第六條,有限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變動登記:
(一)企業名稱改變的;
(二)主要經營場所改變的;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改變的;
(四)經營范圍改變的;
(五)認繳出資額改變的;
(六)合伙人的名稱、類型、類別、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比例改變的;
(七)其他應當辦理變動登記的情形。
有限合伙型基金存在后續募集安排的,其在完成后續募集后,合伙企業的認繳出資額和合伙人信息將發生變化,因此國家出資企業需在相關情形發生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動登記。
Q7
注銷登記包含哪些情形?A7:根據《登記暫行規定》第七條,有限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注銷登記:(一)解散、清算并注銷的;(二)因出資企業轉讓財產份額、退伙或出資企業性質改變等導致有限合伙企業不再符合第二條登記要求的。 Q8
《登記暫行規定》規定的各個責任主體及具體負責事項?A8:結合《登記暫行規定》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的信息收集、報送、登記及監管涉及如下主體:
信息提供主體
信息提供主體是有限合伙企業,負責提供登記的信息。
信息報送主體
信息報送主體是出資企業,負責填報其對有限合伙企業出資所形成權益的相關情況,并按照出資關系逐級報送國家出資企業。出資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更新上一年度所出資有限合伙企業的實繳出資情況及對外投資情況等信息。多個出資企業共同出資的有限合伙企業,由各出資企業分別進行登記。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指引2號-適用于私募股權(含創業)投資基金》(“《信息內容與格式指引2號》”)要求披露的半年報和年報基本可以包含有限合伙企業的實繳出資情況及對外投資情況等信息基本。《信息內容與格式指引2號》與《登記暫行辦法》對前述基本信息披露的時間規定不一致。《信息內容與格式指引2號》規定的是信息披露半年度報告應在當年9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年度報告應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
因此,對于新設基金,我們建議出資企業單獨在合伙協議中約定所投資的有限合伙型基金提供前述信息的時間點。對于已設立的基金,我們建議出資企業依照國資監管部門后續對Q2(《登記暫行規定》實施前已形成的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是否需要登記?)的進一步解釋,決定是否就被投資有限合伙型基金簽訂針對信息披露的補充協議。
有限合伙權益登記主體
有限合伙權益登記主體是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對相關信息進行審核確認后完成登記,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此外,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建立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工作流程,落實登記管理責任,做好檔案管理、登記數據匯總等工作。
登記信息核對監督主體
登記信息核對監督主體為各級國資監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定期對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情況進行核對,發現企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登記或登記信息與實際情形嚴重不符的,責令改正。 Q9
《暫行登記辦法》發布后,是否有進一步的實施細則?A9:我們理解大概率會有配套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可能有涉及評估、轉讓、進場及監管相關的內容。
根據《登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各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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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登記辦法》發布后,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轉讓是否需要履行國資監管相關的程序?A10:根據《資產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資產轉讓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暫行登記辦法》發布后,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正式納入了國資監管范圍,其轉讓應該當履行相應的評估程序。然而,對于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的轉讓,是否需要履行32號文規定的國資進場程序?
32號文是否適用有限合伙企業?根據國資委官網對32號文的適用范圍解釋,我們初步理解32號文未將有限合伙企業納入監管范圍,是因當時《暫行登記辦法》尚未發布。《暫行登記辦法》發布后,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轉讓有較大的可能需要履行國資進場程序,進一步貫徹執行國有資產保護原則。然而,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轉讓是否須履行國資進場程序,有待監管部門的進一步解釋。
此外,我們建議出資企業對外投資有限合伙型基金,簽署合伙協議時務必注意國有資產保護,增設相關的保護性條款,避免觸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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