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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范圍的特別提示有哪些?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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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利用互聯網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不斷發展壯大,申請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企業增多,為了優化營商環境,幫助申請企業正確理解《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范圍,特提示如下:
一、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和《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調整<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范圍 進一步規范審批工作的通知》(辦市場發〔2019〕81號)相關要求,《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范圍包括:網絡音樂、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和展覽、比賽活動。對于不符合審批范圍從事其他互聯網經營活動的單位,不予發放《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網絡表演是指“以網絡表演者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為主要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辦市場發〔2019〕81號)。申請時需在業務發展說明中同步提供:①網絡表演者名單及身份證號碼;②網絡表演形式及內容介紹;③與表演者簽訂的管理協議(包括雙方權利義務;遵守法律法規承諾;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其它相關管理規定。);④網站首頁及網絡表演頁面截圖;⑤盈利模式;⑥根據《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而制定的內容自審及實時監管方案。(未采取監管措施或未通過內容自審的網絡表演產品,不得向公眾提供)。
三、利用互聯網經營網絡演出劇(節)目是指“在舞臺場景下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為主要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信息網絡,實施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辦市場發〔2019〕81號)。申請時需在業務發展說明中同步提供:①演出劇節目內容介紹;②演出劇節目合法來源及授權情況;③盈利模式;④網站首頁及演出劇節目頁面截圖。
四、“電商類、教育類、醫療類、培訓類、金融類、旅游類、美食類、體育類、聊天類等直播不屬于網絡表演”(辦市場發〔2019〕81號),不符合《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范圍,不予發放《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請互聯網企業和各線上服務平臺提供商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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