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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審理標準的背景是什么?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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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解決商標注冊實踐中出現的突出問題,更有效地遏制商標惡意注冊,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商標法》作出修改,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
為落實《商標法》第四次修訂,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10月制定發布了《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對判斷商標是否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考慮因素予以細化。
為適應《商標法》的修訂完善,堅決打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總結新《商標法》頒布實施近兩年來的審查審理實踐經驗,在廣泛征求各界意見基礎上,制定本章,明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審理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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