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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是怎樣的?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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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注冊的前提:具有整體的顯著區分性。商品34類,服務11類。
商標的本質功能: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顯著區分性)。
缺乏顯著特征的通用名稱(例如鋼筆)和描述性標志(用于羊毛衫的“溫暖”)一開始都不能被注冊為商標。但描述性標志若經過長期使用和廣告宣傳之后,在消費者逐漸意識到該描述性標志在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出處時(即獲得了“第二含義”),能被注冊為商標使用。例如用于牙膏的“兩面針”商標,兩面針本意是一種中草藥名稱,是牙膏的成分之一。
相對禁止條件: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缺乏顯著特征的。
禁止作為商標注冊的三維標志:
1.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
2.僅由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狀。(基于商標法不保護實用功能的原理)例如,三頭剃須刀立體形狀。
3.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例如,雞心項鏈立體形狀。
值得注意的是,多數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都可以構成立體美術作品或外觀設計。
地名具有其他含義(例如“長安”具有長久平安之意,可以注冊為汽車商標)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可以進行注冊。
注冊商標人無自用權(自己能否使用,取決于其使用行為是否侵犯他人權利或以其他方式違反法律規定,與有無取得“商標專用權”毫無關系)一說,而是排他權。
商標的使用:為維持商標注冊所需要的“使用”應當是真實的、善意的和具有一定商業規模的使用,不能是應付使用義務的象征性使用,并且使用行為必須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例如,將帶有注冊商標的飲料作為衣服的贈品免費提供購衣者,以促進對衣服的銷售,這不存在對注冊商標的“真實”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沒有實際使用注冊商標,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或者僅有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對其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等的,不宜認定為商標使用”。
撤三: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他人未經許可的使用難以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不構成侵權。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其因侵權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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