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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對哪些 特定 事項 的捐贈支出 可以 在企業所得稅 前全額 扣除 ?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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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室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室2019年第49日)規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用于目標扶貧地區的扶貧捐款支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實際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間,目標扶貧地區實現扶貧的,可以繼續適用上述政策。目標扶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地區政策)和建設卡貧困村。
二、企業同時產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不計算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
三、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未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規定:三、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奧會、測試比賽參加者實施以下稅收政策(一)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奧會、測試比賽資金、物資、服務支出,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感染預防管理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一、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感染的現金和物品,在計算應納稅收入時可以全額扣除。
二、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者通過承擔疫情對策任務的醫院發行的捐贈收據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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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另行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日)規定:《三、《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感染預防管理相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感染預防管理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到期限,延長到2021年3月1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運會稅收政策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18日)規定:九、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杭州亞運會資金、物資、服務支出捐贈,計算企業應納稅收入時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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