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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的月(季)銷售額的口徑是什么?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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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計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舉個例子——
A單位為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主營銷售貨物。本季度主營收入為45萬元,另出售了一不動產獲得收入200萬。根據文件規定,本季度銷售貨物取得的45萬收入,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銷售不動產取得的200萬收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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