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貨物 報關 出口 之日次月 起至第二年 四月三十日前 ,企業 應收 齊有關 憑證 ,并向主管 稅務機關 辦理 出口 貨物 增值稅 免退稅 申報 。
企業 在增值稅 納稅申報期以外 的時間 ,經主管 稅務機關 批準 ,也可以 辦理 免退稅 申報 。
超過 規定 期限 的,不得 申報 免退稅 。
例如 ,如果 甲外貿公司 于2020年 7月 將A產品出口 至新加坡 ,并于2020年 12月 將B產品出口 至臺灣 ,甲外貿公司 應于2021年 4月30日 之前 (通常 是2021年 4月15日 之前 )向主管 稅務機關 辦理 免稅 申報 。
對已申報 退(免)稅的出口 貨物 ,要求 出口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期結束 后及時 辦理 結匯 手續 (結匯 時為人民幣 ),并按規定 提供 收匯 資料 。
協議 規定 在出口 退(免)稅申報 期限 截止 后的最后一天 進行 全部 收匯 的,出口商 應在約定 最后 收匯 日期 次月 的增值稅 納稅申報期內向 主管 稅務機關 提供 收匯 憑證 ,不能 提供 的,相應 的出口 貨物 適用 增值稅免稅 政策 。
以上 退(免)稅申報期截止日期 通常 是在貨物 報關 出口 日期 的第二年 4月15日 。
由于 以下 九種 特殊 原因 ,在出口 貨物 退(免)稅申報期結束 后,無法 收匯 或無法 收匯 的出口 貨物 ,應提供 相應 的證明材料 。
1)因國外 商品 市場行情 變化 ,提供商 會出具 的相關 證明書 或交易所 行情報價 資料 。
2)由于 出口商品 質量 的原因 ,提供 進口商 的有關 函件 和進口國 商檢機構 的證明 ;由于 客觀原因 不能 提供 進口商 的檢驗報告 、相關 證明材料 以及 出口商 的書面 保證書 。
3.動物 及鮮活 產品 變質 、變質 、變質 、非正常死亡 或損耗 時,應提供 進口商 的有關 文件 和進口國 商檢機構 的證明 ;如因客觀原因 確實 無法 提供 ,應提供 進口商 的有關 文件 、有關 證明材料 以及 出口商 單位 的書面 保證 文件 。
4)由于 自然災害 、戰爭 等不可抗力 因素 ,提供 報紙 等新聞 媒體報道 材料 ,或由中國 駐進口國 使領館 商務處 出具 的證明 。
五、如果 進口商 破產 、關閉 或解散 ,應提供 報紙 和其他 新聞媒體 的報道 材料 ,或由中國 駐進口國 使領館 商務處 出具 的證明 。
6)對進口國 貨幣匯率 的變化 ,提供 報刊 及其 他新聞媒體 刊登 或外匯局 公布 的匯率 信息 。
7)因溢短裝 的,應提供 提單 或其他 正式 貨運單 證等商業 單證 。
八、出口 合同 中規定 在申報 退(免)稅截止日期 之后 的全部 收匯 最后 日期 ,提供 出口 合同 。
9)由于 其他 原因 ,提供 有主管 稅務機關 認可 的有效 憑證 。
如果 按照 會計制度 規定 需沖減 出口 銷售收入 ,應在沖減 銷售收入 后,將上述 不能 收匯 的證明材料 和《出口 貨物 不能 收匯 申報表 》,提交 主管 稅務機關 審核 確認 后,按規定 辦理 收匯 手續 。
㈡不符合 視同 收匯 條件 的,應作免稅 處理 。
除上述 情形 外,企業 未在 退(免)稅申報期截止 之日內 收匯 的出口 貨物 ,適用 增值稅免稅 政策 。
隨后 ,如果 企業 收匯 并符合 退稅 條件 ,可以 再次 向稅務機關 申請 退稅 。
對出口 貨物 未在規定 期限內 申報 出口 退(免)稅的企業 ,在收齊 退(免)稅憑證 及相關 電子信息 后,可以 申報 辦理 出口 退(免)稅手續 ;未在規定 期限內 申報 出口 退(免)稅的,在辦理 出口 退(免)稅時 ,可以 申報 退(免)稅。
除另有規定 外,外貿企業 出口 貨物 免繳 增值稅 ,退還 相應 的進項稅額 。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出口 貨物 免退稅 辦法 實施 后,對無法 收匯 或無法 在《稅法 》規定 的期限內 收匯 的,應如何處理?
需要 注意 什么問題?
自貨物 報關 出口 之日次月 起至第二年 四月三十日前 ,企業 應收 齊有關 憑證 ,并向主管 稅務機關 辦理 出口 貨物 增值稅 免退稅 申報 。
企業 在增值稅 納稅申報期以外 的時間 ,經主管 稅務機關 批準 ,也可以 辦理 免退稅 申報 。
超過 規定 期限 的,不得 申報 免退稅 。
例如 :甲外貿公司 在2020年 7月 出口 A貨 到新加坡,2020年 12月 出口 B貨到 臺灣 ,甲公司 最遲 應在2021年 4月30日 的增值稅申報 期內 (通常 為2021年 4月30日 )向主管 稅務機關 出口 貨物 。
對已申報 退(免)稅的出口 貨物 ,要求 出口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期結束 后及時 辦理 結匯 手續 (結匯 時為人民幣 ),并按規定 提供 收匯 資料 。
當合同 約定 最終 收匯 日期 為出口 退(免)稅申報 期限 結束 之日后 ,出口企業應于合同 約定 最終 收匯 日期 第二個 月的增值稅 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 稅務機關 提供 收匯 憑證 ,對無法 提供 的相應 出口 貨物 ,實行 增值稅免稅 政策 。
以上 退(免)稅申報期截止日期 通常 是在貨物 報關 出口 日期 的第二年 4月15日 。
由于 以下 九種 特殊 原因 ,在出口 貨物 退(免)稅申報期結束 后,無法 收匯 或無法 收匯 的出口 貨物 ,應提供 相應 的證明材料 。
1)因國外 商品 市場行情 變化 ,提供商 會出具 的相關 證明書 或交易所 行情報價 資料 。
2)由于 出口商品 質量 的原因 ,提供 進口商 的有關 函件 和進口國 商檢機構 的證明 ;由于 客觀原因 不能 提供 進口商 的檢驗報告 、相關 證明材料 以及 出口商 的書面 保證書 。
3.動物 及鮮活 產品 變質 、變質 、變質 、非正常死亡 或損耗 時,應提供 進口商 的有關 文件 和進口國 商檢機構 的證明 ;如因客觀原因 確實 無法 提供 ,應提供 進口商 的有關 文件 、有關 證明材料 以及 出口商 單位 的書面 保證 文件 。
4)由于 自然災害 、戰爭 等不可抗力 因素 ,提供 報紙 等新聞 媒體報道 材料 ,或由中國 駐進口國 使領館 商務處 出具 的證明 。
五、如果 進口商 破產 、關閉 或解散 ,應提供 報紙 和其他 新聞媒體 的報道 材料 ,或由中國 駐進口國 使領館 商務處 出具 的證明 。
6)對進口國 貨幣匯率 的變化 ,提供 報刊 及其 他新聞媒體 刊登 或外匯局 公布 的匯率 信息 。
7)因溢短裝 的,應提供 提單 或其他 正式 貨運單 證等商業 單證 。
八、出口 合同 中規定 在申報 退(免)稅截止日期 之后 的全部 收匯 最后 日期 ,提供 出口 合同 。
9)由于 其他 原因 ,提供 有主管 稅務機關 認可 的有效 憑證 。
如果 按照 會計制度 規定 需沖減 出口 銷售收入 ,應在沖減 銷售收入 后,將上述 不能 收匯 的證明材料 和《出口 貨物 不能 收匯 申報表 》,提交 主管 稅務機關 審核 確認 后,按規定 辦理 收匯 手續 。
㈡不符合 視同 收匯 條件 的,應作免稅 處理 。
除上述 情形 外,企業 未在 退(免)稅申報期截止 之日內 收匯 的出口 貨物 ,適用 增值稅免稅 政策 。
隨后 ,如果 企業 收匯 并符合 退稅 條件 ,可以 再次 向稅務機關 申請 退稅 。
對出口 貨物 未在規定 期限內 申報 出口 退(免)稅的企業 ,在收齊 退(免)稅憑證 及相關 電子信息 后,可以 申報 辦理 出口 退(免)稅手續 ;未在規定 期限內 申報 出口 退(免)稅的,在辦理 出口 退(免)稅時 ,可以 申報 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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