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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審計人員提供的住宿、餐飲、交通支出是否該計入業務招待費?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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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稅屋
文章標題這個問題,我們許多企業都會涉及到,但是處理不盡相同,威德稅務從法理角度予以分析,希望對各位朋友對業務招待費的理解有所幫助。
關于業務招待費支出,我們大家對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規定非常清楚,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但是企業發生的哪些費用屬于業務招待支出,或者說業務招待費支出包括哪些范圍?稅法對此沒有作出明確定義或解釋。
業務招待費,拆開字面分析,是業務上招待用所發生的費用,所以重點在“招待”二字,“招待”,近義詞是款待、接待,是對賓客或者顧客表示歡迎并給以應有的待遇。論語中有朋自遠方來,不亦樂乎,既然遠道而來朋友了,我們非常高興的歡迎,以禮相待,盛情款待和接待,給客人提供最周到的各種服務。到我們企業,為與客戶保持良好的關系,逢年過節喜歡走訪客戶,給客戶送點過節禮品、或者客戶遠道來公司考察業務,洽談合作等等,我們理應以禮相待,安排就餐、住宿、游玩當地風景,以及臨走時送點當地特產等等,這些很顯然均屬于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
所以我們通常所說的“招待”,由于遠道的客人、朋友到來,企業的客戶、一些社會關系維護等,出于禮節而主動提供的必要服務所發生的支出。
那么外部審計單位來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為審計人員提供的住宿、餐飲和交通支出是否該計入業務招待費?威德稅務認為應區分以下情形分別對待。
1、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中約定被審計單位承擔相應的餐飲、住宿和交通費用。
如果合同約定由被審計單位承擔相應的餐飲、住宿和交通費用,則從合同履約角度出發,這種為其提供餐飲、住宿、交通屬于合同義務,如同需支付審計費一樣,屬于履約義務。如果不履行,則屬于違反合同約定。而“招待”,是禮儀,是主動的自愿,不受合同約束,不屬于合同義務。故此情況被審計單位為審計人員提供住宿、餐飲和交通支出,連同支付的審計費,均屬于履約成本,即合同審計成本支出,應計入管理費用下審計費,而不是業務招待費。
2、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未約定被審計單位承擔相應的餐飲、住宿和交通費用。
如果合同未約定由被審計單位承擔相應的餐飲、住宿和交通費用,由于不屬于合同義務,被審計單位可提供,也可不提供,如果為其提供,則完全是出于禮儀。既然出于禮儀,則應屬于業務招待支出,不屬于履約成本。
因此,承擔被審計單位的餐費、住宿和交通費等,是否應計入義務招待費支出,重點要看雙方簽訂的合同如何約定由誰承擔。
當然,如果審計人員外勤結束后,被審計單位邀請游玩當地景點風光,以及贈送當地特產等,這與審計服務完全無關系,更是出于禮節招待,無論合同是否約定由被審計單位承擔餐飲、住宿,均屬于“招待”支出,這些支出屬于業務招待費支出。
在增值稅上,用于交際應酬的購進貨物、應稅勞務、應稅服務進項稅不得抵扣,因此,如果合同約定由被審計單位承擔相應的住宿、餐飲、交通等費用,屬于合同履約成本,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可抵扣。
因此,如果被審計單位確定要承擔審計人員的住宿、餐飲和交通費,建議通過合同條款予以明確約定,以降低稅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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