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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財綜[2021]31號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啟用《天津市財政票據》[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票據]的通知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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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稅屋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啟用《天津市財政票據》[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票據]的通知
津財綜[2021]31號 2021-5-20
市財政局綜合事務中心,市財政局征收局,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各區財政局,各區住建委:
為落實《財政部關于統一全國財政電子票據式樣和財政機打票據式樣的通知》(財綜〔2018〕72號)要求,統一規范財政票據式樣,結合我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工作需要,現將啟用《天津市財政票據》(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票據)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啟用《天津市財政票據》(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票據),同步代替原《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票據》,供辦理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及后續不動產登記業務統一使用。新版票據為機打六聯,具體式樣見附件,票面要素填列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有關規定執行。
二、考慮到系統升級改造、票據管理實際情況,將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設置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原有票據和新版票據并行使用。自2021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據,原《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票據》同時停止使用。
三、市財政局綜合事務中心、市財政局征收局按職能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按照財政票據管理有關規定,統一負責新版票據的申領、登記、保管、使用與繳銷,并組織做好原票據登記造冊、核準、銷毀等工作。
四、各有關單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做好新舊版票據銜接工作。凡在公有住房出售業務中使用其他票據,或違反相關票據管理規定的,將依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4號)有關規定處理。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市財政局 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啟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票據〉有關問題的通知》(津財綜〔2016〕104號)自2021年7月1日起廢止。
附件:《天津市財政票據》(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票據)式樣
市財政局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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