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役士兵取得一次性退役金及經濟補助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 608 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發放的一次性經濟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經濟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09號)
2.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執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屆時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營業稅政策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營改增后增值稅政策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范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如果企業招用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一、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2016年5月1日前為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
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二、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2016年5月1日前為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企業從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按企業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統稱“增值稅及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大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及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計算公式為:企業減免稅總額=∑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標準。
三、營改增過渡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規定,2014年1月1日起,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的,予以前述限額(定額)扣減營業稅及附加以及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將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納稅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按現行政策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四、備案事項
納稅人享受上述減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備案資料并履行備案手續:
(一)退役士兵就業增值稅優惠。納稅人在享受退役士兵就業增值稅優惠的當月辦理備案手續:
1.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扣減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為01011805;2017年起為01011811),應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提供:
——《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原件及復印件。
——《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等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
2.企業招用退役士兵扣減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為01011808;2017年起為01011812),自招用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企業與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等其他相關材料。
(二)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減免個人所得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2014年至2016年為05011803;2017年起為05011804):
——《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退役士兵與民政部門簽訂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取得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2014年至2016年為04011801;2017年起為04011802):
1.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應按規定提交《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2.納稅人須妥善保管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書、文件、會計賬冊等資料,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有:
(1)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2)企業與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3)企業為實際雇傭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4)企業工資支付憑證;
(5)每年度享受貨物與勞務稅抵免情況說明及其相關申報表;
(6)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提示:納稅人對所報送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五、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發布)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發布)
3.軍隊轉業干部就業(安置轉業干部就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營業稅優惠政策執行至2016年4月30日;相關營改增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
享受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享受安置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
一、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
(一)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2016年5月1日前為營業稅)。
(二)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安置軍隊轉業干部的新辦企業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2016年5月1日前為營業稅)。
三、營改增過渡政策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第一條第(四十)項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將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
上述個人或企業提供的應稅服務,分別按照相關營改增過渡政策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過渡政策的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四、備案事項
納稅人享受上述減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備案資料并履行備案手續:
(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就業增值稅優惠
1.軍轉干部從事個體經營免征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1011807),應提供:
——《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報送的資料(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等)。
2.企業安置軍轉干部免征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1011810),應提供:
——《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報送的資料(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等)。
(二)軍轉干部從事個體經營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5011802),應提供: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提示:納稅人對所報送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五、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發布)
4.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隨軍家屬就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營業稅優惠政策執行至2016年4月30日;營改增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
享受隨軍家屬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隨軍家屬,必須有師(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享受隨軍家屬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一、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2016年5月1日前為營業稅)。
(二)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新辦企業
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2016年5月1日前為營業稅)。
三、營改增過渡政策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第一條第(三十九)項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將隨軍家屬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的原營業稅改為增值稅。
上述個人或企業提供的應稅服務,分別按照相關營改增過渡政策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過渡政策的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四、備案事項
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納稅人享受上述減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備案資料并履行備案手續:
(一)隨軍家屬就業增值稅優惠:
1.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免征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1011806),應提供:
——《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報送的資料(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等)。
2.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免征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1011809),應提供:
——《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報送的資料(軍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等)。
(二)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5011801),應提供:
——《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師(含)以上政治機關開具的證明隨軍家屬身份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提示:納稅人對所報送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五、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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