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稅申報 系統提示 必須 提交 “適用 加計抵減政策 聲明 ”,我去年 已提交,為何 還要 再提交 ?
2021-06-07
35
答: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 增值稅發票 管理 等有關 問題 的通知 》(國稅發 〔2009 〕33 號)規定 ,凡符合 《財政部 關于 明確 生活 性服務 企業增值稅 加計抵減政策 的通知 》(財稅 〔2009 〕87 號)規定 條件 的生活 性服務 企業 ,應在年度 首次 確認 其適用 15 %加計抵減政策 時,通過 電子稅務局 (或前往 辦稅服務廳 )提交 《關于 實施 15 %加計抵減政策 的說明 》(見附件 1)。
關于 深化 增值稅改革 相關 事項 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公告 2019年 第14號):八、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于 深化 增值稅改革 相關 政策 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公告 2019年 第39 號)的規定 ,生產 、生活 性服務業 的納稅人 ,適用 加計抵減政策 的,應在年度 第一次 確認 適用 加計抵減政策 時,通過 電子稅務局 (或前往 辦稅服務廳 )提交 《適用 加計抵減政策 聲明 》。 應用 加計抵減政策 的納稅人 ,同時 兼營 郵政 、電信 、現代服務 、生活服務 等服務 的,應按照 四項 服務 中收入 占總收入 比例 最高 的《關于 適用 加計抵減政策 的聲明 》,勾選 確定 所屬行業 。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自其它媒體,相關信息僅為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月盛科技不保證該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視頻、音頻、數據及圖表)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原創性等,如有侵權請聯系400-716-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