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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的區別有哪些?
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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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與非納稅義務人之間的業務往來中,經常會接觸到扣繳、指定扣繳等問題,究竟兩者有何區別?如今,小編帶您從概念、范圍和稅率上一一為您解答。
一、觀念
來源扣款:
公司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與之無實際聯系的所得,應納的所得稅,實行扣除,以支付人為扣除義務人的費用。
規定扣款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于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用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二、范圍
來源扣款:
關于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股息、紅利及其他權益性投資的收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作為應稅所得,全部上繳。
(二)轉讓財產所得,是指將資產凈值減去收益后的余額,作為應稅所得;
(三)其他所得,以前兩項所述方法計算應稅所得。
所以,屬于扣繳義務人的范圍包括: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收益等。
規定扣款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一)預計工程作業或勞務提供期不足一年且有證據表明存在未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未進行稅務登記或進行過臨時稅務登記,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機構履行納稅義務;
(三)未按規定期限完成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預繳申報的;對前款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并告知扣繳義務人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
三、稅率
來源扣款: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11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70(5)條的規定取得的所得,減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
由此,來源扣稅可享受10%的減征。
規定扣除:
根據《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第十二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并在工程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時,將應納稅款清算。但是,如果某些非居民企業提供工程或勞務的期限不到一個納稅年度,沒有進行稅務登記,或者沒有進行臨時稅務登記,并且有證據表明其未履行納稅義務,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指定一名支付人為扣稅人,按25%的稅率征收(稅收協定除外)。
概述:
按照上述分析,扣繳來源和指定扣繳,兩種扣繳方式不同之處在于:第一,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取得的所得類型各有規定;第二,在稅率方面,目前適用10%稅率,而指定的扣繳一般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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