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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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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吉林最新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等規定,現將吉林省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堅持查賬為主、核定為輔的原則。對于分期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各期清算的方式應保持一致。
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確定征收率。其中,普通標準住宅核定征收率為6%,非普通標準住宅及其他類型房地產核定征收率為8%。
三、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按規定實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率為5%。
四、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稅務機關已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此前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5年7月22日
關聯解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轉載連接:http://jilin.chinatax.gov.cn/art/2025/7/24/art_311_905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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