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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熱點問答(2025年6月)
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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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熱點問答
政策類
1.加計抵減的增值稅,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和《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相關規定,加計抵減的增值稅,不屬于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新購進的設備、器具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具體政策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7號)規定,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3.設備、器具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需要留存哪些備查資料?
答:(1)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結算情況說明等);
(2)固定資產記賬憑證;
(3)核算有關固定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核算臺賬。
4.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期結束后,對加強年度匯算監管有哪些措施?
答:(1)對未申報補稅、未足額補稅以及虛假或錯誤填報年度匯算收入、專項附加扣除等情形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法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加收滯納金,并在其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予以標注。
(2)對存在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稅款、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配合稅務檢查、虛假承諾等行為,納入信用信息系統,構成嚴重失信的,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失信約束。
(3)匯算清繳期結束后,對未申報補稅或者未足額補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并送達相關文書,逾期仍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依據稅收征管法規定處理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公開曝光。
申報操作類
5.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及財務報表申報錯了,如何在電子稅務局上進行更正操作?
答: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更正操作路徑:登錄電子稅務局后,通過【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申報更正與作廢】模塊辦理。
財務報表更正操作路徑:登錄電子稅務局后,通過【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財務報表報送及更正】模塊辦理。
6.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申報有誤如何更正和作廢?
答:2024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于2025年6月30日截止,納稅人通過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匯算后,如發現存在申報有誤、退稅審核不通過、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錯誤、收入漏報等情況,匯算申報后發現數據有誤,可以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查看申報情況,對已申報信息進行更正或者作廢。
您可以點擊以下鏈接了解具體操作。
https://mp.weixin.qq.com/s/kzxCJYzAa2z_CfJViwHWPA
7.企業選擇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答:企業選擇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無需備案,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或年度納稅申報時均可享受,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其中,在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6行次《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寫《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
同時,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因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不一致,所以會發生暫時性稅會差異,享受當年納稅調減,以后年度則需納稅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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