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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開具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原發票如何處理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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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6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 開具紙質發票后,如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廢發票的,應當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并注明“作廢”字樣后作廢發票。
開具紙質發票后,如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當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并注明“紅沖”字樣后開具紅字發票。無法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的,應當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第二十七條 開具電子發票后,如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具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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