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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售者除取得“反向開票”的收入,還投資了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是否需要辦理經營所得匯總申報?
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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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2024年第5號)的規定,自然人出售者除取得“反向開票”的收入外,還同時投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應在分別向經常居住地、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后,選擇向其中一處被投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年度匯總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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