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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開票”后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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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熱點問答
1.自然人出售者銷售報廢產品“反向開票”后,應當在什么時間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2024年第5號)的規定,自然人出售者應當在“反向開票”的次年3月31日前,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例如,自然人出售者在2024年“反向開票”并預繳了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那么應當在2025年1月1日-3月31日間自行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2.自然人出售者銷售報廢產品“反向開票”后,可以通過哪些渠道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答:為方便自然人出售者辦理匯算清繳,稅務機關提供了線上和線下兩個辦理渠道,納稅人可優先選擇線上辦理。納稅人通過線上渠道辦理的,可登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http://etax.chinatax.gov.cn),點擊“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其他生產經營所得(B表)”進行辦理;通過線下渠道辦理的,可就近至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
3.自然人出售者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申報時,稅務機關提供了哪些便利化服務舉措?
答:為進一步便利自然人出售者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稅務機關提供了預填報的服務,自然人出售者姓名等基本信息、全年“反向開票”金額、已代辦預繳稅款金額等信息可以自動預填到申報表中,并自動計算稅款,方便自然人出售者進行申報。
4.自然人出售者除取得“反向開票”的收入,還投資了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是否需要辦理經營所得匯總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2024年第5號)的規定,自然人出售者除取得“反向開票”的收入外,還同時投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應在分別向經常居住地、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后,選擇向其中一處被投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年度匯總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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