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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政策文件-政策解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關于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及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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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疆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規定了三種情形下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計算方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核定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稅務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為規范我區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工作,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聯合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關于納稅主體。本公告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無法實際監測或者無法按照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確定污染物排放量的建筑工程、市政(拆遷)工程施工活動的總承包單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施工單位,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為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二)關于計稅面積的計算方法。本著有利于納稅人,簡化征管的原則,進一步確定計稅面積的計算方法為:“月建筑面積(施工面積)”按照“總建筑施工面積÷施工工期”進行計算。
(三)關于總建筑施工面積的確定原則。總建筑施工面積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等資料上載明的建設規模(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確定。對于工程項目竣工前因故終止履行合同的特殊情況,本公告關于總建筑施工面積確定原則為:根據人民法院判決書、行業主管部門或具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相關資料、與施工項目甲方簽訂的合同等資料確定實際建筑面積(施工面積)。
(四)關于征收管理。一是明確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應當辦理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稅源信息采集。具體為: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辦理稅源信息采集前辦理跨區稅源登記(跨區財產稅主體登記);不同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辦理稅源信息采集前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報驗登記。二是明確在工程實際開工后,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應當按月計算應納稅額,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應當在工程竣工或終止履行合同之日起下一個環境保護稅申報期內,計算清繳工程項目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并終止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稅源信息。三是明確以上事項均可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子稅務局或工程項目所在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人未按要求辦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五)再次明晰了外部各單位的工作職責。進一步明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生態環境部門以及檢察機關應當承擔的相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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