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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幾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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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表樣附后),及時完成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一式三聯,主管稅務機關和縣稅務機關各執一聯,另一聯送達納稅人執行。主管稅務機關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增加聯次備用。”
轉載連接:http://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4/7/11/art_327_1115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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