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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企業向出售者“反向開票”時,是否需要為其代辦相關稅款申報?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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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規定,十一、資源回收企業向出售者“反向開票”時,應當按規定為出售者代辦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的申報事項,于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辦稅費報告表》(附件3)和《代辦稅費明細報告表》(附件4),并按規定繳納代辦稅費。未按規定期限繳納代辦稅費的,主管稅務機關暫停其“反向開票”資格,并按規定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費、滯納金。
十二、資源回收企業首次向出售者“反向開票”時,應當就“反向開票”和代辦稅費事項征得該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關證明材料。該出售者不同意的,資源回收企業不得向其“反向開票”,出售者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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