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類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
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性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人員
【申請條件】
相關技術人員,是指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獲得股權獎勵的以下兩類人員:
1.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作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2.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生產經營合計占主營業務收入(或者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企業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不得按上述稅收政策執行。
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實行查賬征收、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申報時點】
按月或按次
【申報方式】
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填寫《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時,應將納稅人取得股權獎勵情況單獨填列,并在“備注”欄中注明“股權獎勵”字樣。
2.納稅人在分期繳稅期間取得分紅或轉讓股權的,企業應及時代扣股權獎勵尚未繳清的個人所得稅,并于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辦理材料】
1.辦理股權獎勵分期納稅的企業備案資料:
(1)《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股權獎勵)》;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3)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
(4)相關技術人員參與技術活動的說明材料;
(5)企業股權獎勵計劃;
(6)能夠證明股權或股票價格的有關材料;
(7)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的說明;
(8)最近一期企業財務報表1份。
2.代扣代繳申報時填報《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政策依據】
《財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政策類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
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的科技人員
【申請條件】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
1.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科研機構和公辦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高校。
2.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科研機構和高校。
(1)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并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2)對于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記載的業務范圍應屬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咨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范圍。對業務范圍存在爭議的,由稅務機關轉請縣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對于民辦非營利性高校,應取得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記載學校類型為“高等學校”。
(3)經認定取得企業所得稅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科技人員享受優惠政策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科技人員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中對完成或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按規定公示有關科技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國防專利轉化除外),具體公示辦法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3.科技成果轉化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現金獎勵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
4.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轉化科技成果,應當簽訂技術合同,并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并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核算,不得將正常工資、獎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享受稅收優惠。
【申報時點】
按月或按次
【申報方式】
單位代扣代繳
【辦理材料】
1.備案材料:《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2.留存備查材料:
(1)單位資質材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
(2)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合同;
(3)科技人員現金獎勵公示材料;
(4)現金獎勵公示結果文件等相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3.發放現金獎勵代扣代繳時:填報《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0號)

【政策類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
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獲獎人
【申請條件】
科研機構是指按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科研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審批事項的通知》(中編辦發〔1997〕14號)的規定設置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
高等學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
享受優惠政策的科技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
【申報時點】
授(獲)獎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申報方式】
獎勵單位備案并留存備查
【辦理材料】
備案材料:《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獎勵單位留存備查材料: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股權獎勵文件及其他證明材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

【政策類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
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 (權)的,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享受主體】
以技術成果入股的個人
【申請條件】
1.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2.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
【申報時點】
按次或按年
【申報方式】
備案享受
【辦理材料】
被投資公司應于取得技術成果并支付股權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附件3)、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議、技術成果評估報告等資料。
實行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于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情況年度報告表》(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附件4)。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第一條第五款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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