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三、根據《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規定:“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三、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自然人出租不動產一次性收取的多個月份的租金,如何適用增值稅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3.餐飲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如何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規定:“一、餐飲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可以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在餐飲行業推行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有關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4.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是否屬于混合銷售?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規定:“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5.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自建了廠房,《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是2015年,部分進項稅發生在營改增后,且已經抵扣,但是2018年才取得產權證,現在出租該廠房,是否可以適用簡易計稅?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中明確,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在此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其中第二條明確,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對于出租自建不動產,“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如果該納稅人自建廠房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是2015年,則其出租該自建廠房取得的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時,已經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當按照政策規定做轉出處理。
6.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三、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7.蜂窩數字移動通信用塔(桿)是否可以按照固定資產進行進項稅額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 一、蜂窩數字移動通信用塔(桿),屬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訊設備”(代碼699),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按照現行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8.通過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交易平臺轉讓補充耕地指標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規定:“三、納稅人通過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交易平臺轉讓補充耕地指標,按照銷售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本公告所稱補充耕地指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的有關要求,經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用于耕地占補平衡的指標。”
9. 拍賣行受托拍賣取得的手續費或傭金收入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規定:“五|拍賣行受托拍賣取得的手續費或傭金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10.企業無償轉讓股票怎么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規定:“一、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將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11.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購入或租入相關資產后支付的裝修費、取暖費、物業費、維護費等各類費用對應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全額抵扣?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等文件規定,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上述政策規定允許全額抵扣的進項稅額,是指購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相應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包括購入或租入相關資產后支付的裝修費、取暖費、物業費、維護費等各類費用對應的進項稅額。
1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等文件明確,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對于出口視同內銷征稅、出口應征稅、出口適用零稅率的貨物對應的進項稅額,能否計提加計抵減額?
43號公告等文件提到的出口貨物勞務,并未區分是否征稅,出口視同內銷征稅、出口應征稅、出口適用零稅率的貨物均為出口貨物,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1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等文件明確,加計抵減企業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某納稅人2023年11月底被工信部門納入先進制造業清單,12月申報時能否按照1-11月合計銷售額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還是必須逐月計算?
三項加計抵減政策采用清單制,每年清單發布均可能存在追溯執行的情況。納稅人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當期,將前期未計算的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當年1月至當期累計銷售額比例一并計算。后續納稅人按月申報享受加計抵減政策,應按當月銷售額比例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1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等文件明確加計抵減企業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上述公式中當期全部銷售額是否包含出口免稅銷售額、其他免稅銷售額、簡易計稅銷售額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中規定,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
15.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有沒有增值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8號)規定:“四、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六、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條件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行申報享受減免稅優惠,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條除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6.總公司與分公司均為一般納稅人,原各自分別繳納增值稅,現經稅務機關批準改為匯總繳納增值稅,分公司匯總前的留抵稅額是否可以轉移至總公司繼續抵扣?如果不能轉移是否可以辦理退稅?
如果符合留抵退稅條件,可以繼續辦理留抵退稅。
17.取得航空公司開具的退票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否可以作為購進旅客運輸服務的發票進行抵扣?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規定:“二、……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納稅人的退票費支出,不屬于《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航空公司開具的退票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能按照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抵扣增值稅進項;如取得航空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抵扣進項稅。
18.通行費電子發票的開具流程是什么?
根據《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匯總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2020年第24號)規定:“四、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流程 (一)服務平臺賬戶注冊。客戶登錄服務平臺網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憑手機號碼、手機驗證碼免費注冊,并按要求設置購買方信息。客戶如需變更購買方信息,應當于發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變更,確保開票信息真實準確。 (二)綁定客戶ETC卡。客戶登錄服務平臺,填寫ETC卡辦理時的預留信息(開戶人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經校驗無誤后,完成ETC卡綁定。 (三)票據和匯總單開具。客戶登錄服務平臺,選取需要開具票據的充值或通行交易記錄,申請生成通行費電子發票、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和電子匯總單(充值交易無電子匯總單)。其中,電子匯總單可按用戶需求匯總多筆通行交易信息,包括對應的行程信息、通行費電子發票和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信息、交易金額合計等。電子匯總單與其匯總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通過編碼相互進行綁定,可通過服務平臺查詢關聯性。服務平臺免費向客戶提供通行費電子發票、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電子匯總單查詢、預覽、下載、轉發等服務。……本公告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
19.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領用數量和開票限額如何確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規定“五、稅務機關按照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合計數,為納稅人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數量。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應當相同。”
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29號)的規定,稅務機關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新辦納稅人辦理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此范圍內結合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自行確定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標準。
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同屬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核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同時適用于納稅人所領用的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兩者保持一致。
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可以在稅務機關核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每月最高領用數量內,根據自身需要分別確定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領用數量。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和領用數量后,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增版增量”。
20.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怎樣填寫?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第十條 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
1.‘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2. ‘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3. 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4. 銷方開戶銀行及賬號欄內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5. 備注欄內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其他項目按照專用發票填開的有關規定填寫。
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開具紙質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四、增值稅發票開具……(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三)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四)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五)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六)個人出租住房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征收,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征收率減按1.5%征收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七)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銷售方開戶行及賬號”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字軌及號碼或系統稅票號碼(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填寫)。
(八)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21.忘記個人所得稅APP密碼怎么辦?
個稅匯算時間是每年3月1日到6月30日,建議牢記個稅手機APP密碼,也可以通過生物識別功能(指紋、面容等)幫助記錄密碼。如果忘記密碼,在個稅手機APP登錄頁面點擊【找回密碼】,可重置密碼。一般來講,只要填寫身份信息,選擇通過已綁定手機號碼驗證或通過本人銀行卡驗證,驗證通過后,即完成新密碼的設置。個別通過上述方法仍無法找回密碼的,可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附近的辦稅服務廳進行密碼重置。
22.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比例是多少?申請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十七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第十七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扣繳的稅款,按年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不包括稅務機關、司法機關等查補或者責令補扣的稅款。 ? 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可用于提升辦稅能力、獎勵辦稅人員。”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應當填開退還書;扣繳義務人憑退還書,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手續。”
四、根據《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稅總財務發〔2023〕48號)規定:“三、“三代”稅款手續費支付比例和限額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0.5%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對于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 ?四、“三代”稅款手續費管理 (一)預算管理3.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因“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情況,當年部門預算批復后,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支付“三代”稅款手續費。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執行。”
23.投保人為配偶、父母、子女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能否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一、關于政策內容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 三、關于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規范和條件 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條款(見附件)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
財稅〔2017〕39號附件中三款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萬能型)示范條款中均規定“投保人范圍:本合同的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投保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團體組織代為組織辦理投保相關事宜。”
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保險產品范圍的通知》(財稅〔2022〕21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關于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規范和條件”中所稱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其具體產品類型以及產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條款由銀保監會商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新的產品發布后,此前有關產品的規定與新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適用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閣優惠政策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金規〔2023〕2號)規定:“一、人身保險公司開發的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應當覆蓋面廣、保障性強、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保障需求,加強與健康管理的融合,按要求報送審批或者備案。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范圍包括符合下列要求的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和疾病保險:(二)被保險人 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
因此,根據2017年7月1日的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投保人為配偶、父母、子女購買的商業健康險,不能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自2023年8月1日起,投保人為配偶、父母、子女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只要符合金規〔2023〕2號規定的產品范圍,可以享受財稅〔2017〕39號規定的個人所得稅稅前限額扣除優惠。
24.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屬于子女教育還是繼續教育,由誰扣除?
如果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由小學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階段)的支出,納稅人可以按照每個子女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如果納稅人自己接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繼續教育,在受教育期間,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但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
25.河南省增值稅普通發票有獎發票活動什么時間停止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停止有獎發票活動的通告》(豫稅通告〔2024〕1號)規定:“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河南省部分納稅人中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數電票)試點。隨著試點工作的開展,數電票逐步替代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決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停止增值稅普通發票有獎發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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